一、WTO原产地规则中两个重要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郭志尧[1](2021)在《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已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并在双边及诸边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签署,标志着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作为自由贸易区优惠功能实现的重要工具,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Ro O)的职能从中性的海关技术工具逐渐演变为歧视性的贸易战略工具,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国际分工层次细化至工序分工,跨国公司通过企业间(内)横向及纵向的投资流动和贸易流动,不断地将分散在全球范围内的子公司和非一体化的供应商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当前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s,GVCs)分工。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FTAs Ro O)不仅防止了非成员国的“搭便车”(Free-ride)行为,并且通过区域内中间品采购、外商投资流入和离岸外包等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策略影响了区域内(外)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从而影响了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因此,研究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理论、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理论和全球价值链理论,深入剖析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机制和影响效果,并借助修正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体系和贸易增加值(Trade in value-added)核算体系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结论归纳如下:第一,通过阐述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及结构特征,并选择泛欧和北美两大主流原产地规则模式进行比较,明确了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特征及演进趋势:(1)由过去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向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of tariff classification,CT)演变;(2)原产地标准的制定由过去协调制度(The Harmonised System,HS)2位数税目层面向HS6位数税目(全税目)层面转变;(3)在自由贸易区升级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原产地规则以适应本国(全球)的产业发展特征。(4)逐步在更大的产品范围内适用可选择性标准以提高企业对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的利用率。第二,在Estevaderordal(2000)七分制法和Productivity Commission(2004)PC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的结构分布,通过引入制度性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微量条款、原产地证明,创新性地提出了一套适合测算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的测算体系,并根据限制指数测算结果分析了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合理性,发现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基本合理,但缺乏统一性、灵活性和精准性。第三,借助贸易增加值核算法,利用对外经贸大学全球价值链数据库(UIBEGVC Index),测算并分析了包含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以及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GVC participation)和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GVC position)。结果显示,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GVC forward participation)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不大;而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GVC backward participation)整体呈下降趋势,下降幅度较大。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中国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处于较低水平,且以后向参与方式为主;与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相比,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处在中游水平。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远低于日本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水平,而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智利、秘鲁和澳大利亚等资源型经济体则位于价值链的上游环节。但是,在各经济体中,中国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的增长趋势最为明显。第四,以全球价值链分工是跨国公司跨境生产分享(Cross-border production sharing)或跨境生产活动(Cross-border production activity)的结果为切入点,运用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理论,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的理论机制和传导路径展开研究。研究表明,原产地规则通过跨国公司生产的全球化战略,影响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及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具体表述为:跨国公司通过企业间(内)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将分散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级供应商和附属公司有序地组织在一起,形成增值环节不同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原产地规则对最终产品来源地的限制迫使企业更多地在区域内从事采购、投资和外包等生产组织活动,从而影响了企业间(内)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进而影响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进一步,在原产地规则影响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引入中间品进(出)口和外商投资流入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作用机制,阐述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路径,得出原产地规则通过中间品进(出)口和外商投资流入的技术溢出效应提高了一国产业制造能力,进而提升了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第五,以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借助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体系和全球价值链指标测算法,使用计量工具并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逻辑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取决于原产地规则包含的具体条款:(1)在不考虑制度性条款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不显着,表现在原产地规则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以及中国在两国间价值链的位置没有显着影响;(2)引入制度性条款的复合原产地规则显着影响了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表现在复合原产地规则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有显着影响且呈倒“U”型关系;对中国在两国间价值链的位置有显着影响且呈“U”型关系。本文创新点主要包括:(1)运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的分析框架,以跨国公司跨境生产为中介点,探究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全球价值链地位的逻辑关系,得出原产地规则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中间品采购和合规成本影响了企业间(内)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进而影响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以及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2)在现有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方法基础上,结合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特征,通过引入制度性规则中的累计条款、微小含量和原产地证明,创新性地提出了一套适合测度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的测算体系,在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体系方面取得较大突破。(3)摒弃过去在传统贸易数据和贸易增加值数据等总量层面的分析,本文借助贸易增加值核算方法,分析了中国与自由贸易区缔约国在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和全球价值链位置等指标方面的贸易联系,并得出中国整体处于双边价值链分工的中下游环节。
杨欣[2](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说明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吴永安[3](2019)在《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文中提出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基本形式,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发展迅速,截止到2018年9月,已在WTO登记的区域贸易协定达675个,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而原产地规则是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审核进口货物能否根据成员国间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享受优惠性关税待遇的基本规则。从该意义上讲,自由贸易协定的本质便是利用原产地规则判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因此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于自由贸易协定的预期价值与实践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国最早从2003年开始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至今已对外签订了16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逐渐成熟,但仍然存在部分问题有待解决,如原产地认定标准不协调,原产地实施程序过于复杂严格,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与原产地规则的体系化建设。论文旨在研究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文本研究、实践分析、域外对比等方式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具体而言,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概述”,研究了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涵,分析了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要素,探讨了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与价值。第二章“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研究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归纳分析出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原产地认定标准缺乏协调一致性;二、原产地实施程序过于复杂严格。在此过程中,该章重点研究了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潜在的危害。第三章“域外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比较”,针对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研究了NAFTA模式、泛欧模式以及CPTPP模式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内容,分析了这三大主流模式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与原产地实施程序,比较了彼此之间的共性与差异。第四章“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建议”,提出了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建议,包括完善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措施。其具体措施主要针对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两个问题,内容包括构建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以及建立双轨制原产地证明实施程序。
昝丙艳[4](2019)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过去几年中大幅增长,到2017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8090.4亿美元,其存量规模世界排名第二。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不断扩大,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1582.9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三,已超过了外商在华投资规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已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现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特点,其投资主体主要为国有企业,然而与国际同行相比较,缺乏竞争优势,其投资形式主要为跨境并购。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政策分析、对比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和文献研究等方法,从政府管理的母国政府政策与东道国制度因素两个角度考量,采用制度理论构建了理论框架,主要研究了母国政策和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重点探讨了中国跨境并购政策以及欧盟反规避制度。首先,从国家层面讲,该研究对于提升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和质量,更好地发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正向作用有重要意义。其次,从企业层面讲,该研究对引导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与行为有较大的实践意义。第三,该论文解释了近些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特有的问题和现象,是现有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补充。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外直接投资计量指标从强度、密度和广度三元维度衡量;(2)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和如何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并介绍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逻辑结构以及主要的创新。第二,回顾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理论,以及政策和制度相关的主要文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的理论依据。第三,探讨了影响母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四项政策,分别是:(1)双边投资协定,(2)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3)基于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OFDI政策,(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母国政策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重要影响因素,通常是正面支持,但在可能存在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问题时母国政府要实施限制政策。双边投资协定初衷是母国政府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保护,但在中国跨境并购已经偏离理性轨道的时候母国政府应该要有一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出口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第三章详细分析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第六章提出相应的对外直接投资策略。“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对外开放及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设重点,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中国实现更多国际话语权。第四,从三个角度探讨了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制度因素,分别是:(1)东道国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2)欧盟反规避制度,(3)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东道国制度环境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时,要面对不同的国家体制、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复杂的人文环境,因此如何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以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法下的反规避制度为例,本文分析了东道国制度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提出了中国企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运用实际案例,从企业所有制结构视角出发,分析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同的所有制特征,以及这种异质性对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第五,运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的母国政策进行了探讨。法律经济分析方面借鉴了经济学领域效率等于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概念,构建了政策效率分析模型,涉及了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和金融业服务体系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并验证了其效率性。对比分析涉及了中国和巴西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差异,以及中国和印度的对外直接投资比较,经过不同国家的对比,验证了对外直接投资中坚持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观点。第六,依据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了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政策建议,分别是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建议、应对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政策建议、如何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的政策建议以及国际产能合作政策建议等。第七,研究结论。对全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概括性总结,结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给出了全文研究结论。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重塑国际新秩序;政府继续给予投资企业退税或者补贴的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引导企业实施国际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双重战略,并引导企业在投资国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确保中国企业未来的跨境并购回归到真实、合规与理性的行为,政府必须实施相关系列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国内外的比较优势,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对于欧盟反规避制度,本文认为多数欧盟所谓的“规避行为”与关税规避行为并无本质不同,在关税法下即可处理。本文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知识体系做出了贡献,有实证分析结果,也有理论政策建议。与大多数关于新兴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不同,本文强调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与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的理论框架也可以扩展到分析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对政府和企业决策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探讨了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特征及其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并对中企跨境并购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中国企业跨境并购行为回归理性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的研究成果对现有的中国跨国公司并购文献是一个补充,也为跨国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了现实的启示。由于数据不完整及论文的篇幅所限,本文未对WTO规则中确立对反规避的立法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中国主导适用法律体系问题进行分析,有待作者继续研究。
何山[5](2018)在《中日韩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比较研究 ——以中日韩FTA谈判为落脚点》文中认为原产地规则作为确定货物“经济国籍”的法律法规,是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日韩三国均为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体,却因种种原因至今也没有达成区域贸易协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交错重叠,形成的“意大利面碗”效应便是阻碍中日韩FTA谈判预期进程的原因之一。自2012年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启动以来,对中日韩FTA展开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国际法层面的研究相对匮乏,针对中日韩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比较研究更是寥寥无几。为了让我国在未来的中日韩FTA原产地规则谈判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本文从中日韩三国各选取六个已签订的FTA协议,对这十八个FTA协议中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对比研究。通过原产地标准、附加规则、程序性规则三个方面的比较分析表明,中国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安排上相比日韩存在四大问题。第一,“完成获得”产品标准上对渔业产品保护不够;第二,在适用“非完成获得”产品标准时缺乏弹性;第三,中国没有对附加规则予以足够重视;第四,中国原产地程序性规则便利性和透明度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中国的立场出发,同时兼顾日韩利益,从强化原产地标准对特定产品的关注,注重利用附加规则保护本国利益以及协调好程序性规则的适用三个角度为中日韩FTA原产地规则的构建提出了六个合理化建议。
李冬冬[6](2018)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文中指出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和成员方规制权之间的冲突是WTO法理论和实践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技术法规规则对成员方的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分析其利弊并提出对策。前言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总结选题的研究现状,最后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旨在阐明如何在WTO法和TBT协定的语境下理解成员方规制权。所谓规制权是指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实施干预的权力;其内容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过程。WTO法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是指,在WTO法律规则之下,成员方在确定其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程序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或自由。TBT协定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非歧视、必要性和协调一致规则来实现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维护内置于各规则中的成员方规制权,实现二者的平衡。作为TBT协定的主要调整对象,技术法规属于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但TBT协定并未强制要求成员方在进行规制活动时必须选择技术法规,只是界定何种规制工具构成技术法规。从既有争端解决实践来看,技术法规的范围呈现出一定的扩张趋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境内规制措施会被认定为技术法规,进而受到TBT协定的严格约束;同时这一扩张趋势具有限制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研究TBT协定第2.1条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为此需要考察“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标准。WTO既有争端解决实践关于“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显示,上诉机构对于审查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抱持谦抑审慎的立场,即除非相关涵盖协定有明文规定或指引,否则无需探究技术法规背后的规制目标。对于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不低于待遇”要求其具有正当性,防止其对“同类产品”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此外,由于技术法规受TBT协定和GATT1994同时管辖,二者适用法理之不同会导致成员方在不同协定下享有范围不同的规制权,对此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法律适用和解释方面做出一定的改进提升。第三章分析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约。本章内容显示,对于成员方选择的单一或相互支持之规制目标,相关TBT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予以较为充分尊重,但是“欧盟——海豹案”却倾向于否认成员方有权通过一项技术法规同时追求多重相互冲突之规制目标;此外,必要性规则要求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必须具有正当性。对于成员方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即技术法规对于实现规制目标的实际贡献程度),必要性规则予以充分尊重,并不横加干涉或质疑。对于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必要性规则要求其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第四章研究TBT协定的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协调一致规则主要要求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必须建立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TBT协定本身并未对国际标准的含义与范围做出界定,相关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国际标准的制定至少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正当性;而“基础”一词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之间必须存在“非常强烈和密切的联系”。协调一致规则还对成员方施加了持续性审查义务,要求其必须根据新制定或经修改的国际标准审查修改既有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国际标准的“相关性”要求其与技术法规必须具有相同的规制目标,而协调一致规则的例外规定则保证该规则不会损害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及其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在结论部分,笔者阐明WTO法/TBT协定语境下成员方规制权的含义,归纳TBT协定相关规则对成员方规制工具的形式选择权、规制目标的选择权、适当保护水平的设定权和规制工具的内容制定权产生的制衡效果,进而提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各成员方的应对之策。
谷川[7](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陆亚瑾[8](2016)在《中国自由贸易区中的原产地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立法,1974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简化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简称《京都公约》)是关于它的最早的国际公约。但该公约仅具有建议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在1994年,经过艰难的谈判和磋商,WTO成员国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并将其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Final Act,简称《最后文件》)供缔约方一揽子接受。这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然而,该协定与WTO其他多边贸易协议不同,它并未明确规定各成员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做法,而仅规定各成员在本国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遵循的原则,协定也只起到原则性指导作用。所以,虽然该协定就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达成了重要共识,但目前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多边谈判仍举步维艰,各成员国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得不到统一。此外,该协定只涉及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普惠制和区域贸易安排下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目前仍是空白,虽以共同宣言的形式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附在协定之后,但实际上各国在制定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不受约束,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因而,目前在多边层面缺乏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立法。由于多边层面在制定规则等方面需要协调多方成员的利益,往往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因而,近年来更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将注意力转向了区域贸易。欧盟和美国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两大经济支柱,更是在原产地规则的实践方面为全球树立的风向标,逐步形成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最为成熟和重要的两种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模式——泛欧(Pan-European)原产地规则模式(以下简称泛欧模式)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原产地规则模式(以下简称北美模式)。然而,各优惠贸易区实行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其国内又有各自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从而加剧“意大利面碗”效应的产生,使得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越加混乱。因而区域的实践也使得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统一问题更加势在必行。学界提出了统一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三种解决方案:协调、从根本上改革和取消原产地规则,各自都有拥护者和反对者。但其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即要统一原产地认定标准、降低区域保护性和限制性、简化原产地操作程序等。而中国作为区域贸易的一份子,随着原产地规则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逐渐成为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中国也越来越多地将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与实践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但是中国在入世之前并没有严格的优惠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之分,这一问题在入世之后才引起人们注意。中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立法是2006年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条例》,与wto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指导原则相一致,但该条例却并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区。而中国在自贸区中的实践则暴露了其原产地规则在适用中与多边对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努力不相符合的一些方面,如原产地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原产地的认定混乱;制度型原产地规则还不够完善;原产地操作程序复杂混乱等。这就需要中国从借鉴多边规则、学习其他国家原产地实践、协调国内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吸收学界合理观点等角度出发探讨解决这些困境的出路。因而,有必要对中国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中的原产地规则进行研究,丰富中国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方面的理论研究。特别是,2015年6月1日和2015年6月17日,中国分别与韩国和澳大利亚新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以此为契机,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具体适用规定加以分析,分析我国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探讨其在适用中存在的困境及可能的出路探讨。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研究原产地规则的基础问题,界定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第二部分着眼于中国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的现状,主要通过文本分析,考察中国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演进、具体的适用规则等,从而总结出中国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存在的特点。第三部分结合中国的现状考察了中国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存在的困境,如原产地认定标准不统一、制度型原产地规则不够完善、原产地操作程序笼统混乱等。第四部分通过对泛欧原产地规则和北美原产地规则以及最新TPP原产地规则具体规定的了解,以比较分析的方式明确欧美国家在原产地规则方面是如何有效避免问题产生的。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针对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困境有何可能的完善措施。从多边规则、区域实践、国内立法、学说观点等角度试图统一中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善制度型原产地规则并简化中国对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第六部分是结论部分,总结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其困境和完善措施,并进一步简要分析中国在未来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应当注重的问题,特别是要注重对区域内产业的保护;在规则制定中也要结合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周青青[9](2016)在《美国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运用及我国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由来已久,最初只是被用来进行国别贸易统计。但是随着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和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原产地规则逐渐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工具,运用在各种国际贸易的活动之中。其中,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规避中的运用极为受到大家关注。反倾销规避是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倾销的延伸与补充。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而实施的,反倾销规避行为正是利用原产地规则改变了反倾销措施中认定的特定国家,从而逃避了反倾销税令的惩罚。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在反规避调查中对产品原产地的认定也是进行逐案裁决的形式。国际上对原产地问题的认定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这两项标准中一般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会有分歧,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确立来源于美国,但是美国的成文法之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在1973年签订的《京都公约》中,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细分为三种具体的判定标准,分别为税目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随后WTO又在《原产地规则协定》中再次确认了这三项具体的标准,使其对WTO的成员国具有约束效力。虽然,美国反规避调查对原产地的认定问题上也会使用“实质性改变”这一标准,但是在确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上并不使用上述三项具体标准,而是形成了其特有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的运用使得美国出现了两套不同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即在一般进出口货物中美国海关运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在反规避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运用的原产地规则。目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美国大量反规避的调查,形势严峻。美国反规避调查中规避形式多样化,反规避调查有着严格的调查程序,在反规避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美国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反规避调查案为例,验证美国在反规避调查中所采取的原产地规则与之前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面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受到来自美国的反规避调查的现状,我国政府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是要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积极的推动国际统一规则的确立;其次,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应诉机制,在面对反规避调查中,要积极去应诉,配合调查;最后需要企业完善其管理制度,加强出口产品的创新,转变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
甘泽[10](2014)在《《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与WTO争端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中,《原产地规则协定》(the Agreement of Rules of Origin)作为最终成果之一被成员方所采纳,是有史以来首个涉及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多边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要求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必须透明,各成员方必须一贯、统一、公平、合理地加以管理。《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为过渡时期原产地规则纪律,由于第二条的概括性和模糊性特征,成员方常常对该条的运用和理解产生争议并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构。本文拟从涉及《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案件入手,对《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与WTO争端解决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是《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与WTO争端解决的关系。第一节由原产地规则的前世今生开头,介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并全面引入《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过渡期的纪律,简要提出过渡期纪律所存在的问题。第二节则介绍了WTO争端解决的发展,提出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与WTO争端解决的关系,为下文的展开做铺垫。本文第二章主要是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本章将主要围绕WTO争端案件中关于《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实践展开。第一节主要回顾了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涉及《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案件,同时介绍了代表性案例——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案,同时包括前期的欧共体两次诉美国关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案件。第二节就运用条约解释的方法把握条文涵义展开探讨。通过引入条约解释规则,进一步对《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中的模糊之处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本章最后一节将在上述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案的启示。第三章将对第二条所引发争议的应对之策展开详细分析。第一节将研究在海关技术上进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第二节主要以欧盟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参考,为《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借鉴。本文第四章主要探讨中国和《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第一节将介绍中国现行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其法律框架和存在缺陷。第二节主要结合中国的立场提出中国应对《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对策。
二、WTO原产地规则中两个重要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原产地规则中两个重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的研究 |
1.2.3 关于全球价值链测算的研究 |
1.2.4 关于全球价值链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5 关于原产地规则与全球价值链相关性的研究 |
1.2.6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和概念界定 |
2.1 关于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1 原产地规则概念的界定 |
2.1.2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 |
2.1.3 原产地规则的职能 |
2.2 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理论 |
2.2.1 国际分工理论的演进 |
2.2.2 全球价值链理论的发展 |
2.2.3 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本质 |
2.2.4 全球价值链升级 |
2.3 全球价值链地位理论 |
2.3.1 贸易增加值的理论背景 |
2.3.2 贸易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
第三章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现状 |
3.1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特征 |
3.1.1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 |
3.1.2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结构特征 |
3.2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主流模式的比较 |
3.2.1 泛欧原产地规则的特征 |
3.2.2 北美原产地规则的特征 |
3.2.3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主流模式的异同 |
3.3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 |
3.3.1 测算体系的假定 |
3.3.2 等效性标准 |
3.3.3 测算体系 |
3.4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合理性 |
3.4.1 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 |
3.4.2 制造业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 |
3.4.3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合理程度的评价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测度 |
4.1 中国总出口的价值分解 |
4.1.1 贸易增加值分解模型 |
4.1.2 中国与主要经济体总出口的价值分解 |
4.2 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程度的测度 |
4.2.1 指标的构建 |
4.2.2 中国与主要经济体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 |
4.2.3 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 |
4.3 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位置的测度 |
4.3.1 指标构建 |
4.3.2 中国与主要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 |
4.3.3 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 |
5.1 跨国公司与全球价值的形成 |
5.1.1 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的理论基础 |
5.1.2 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的影响因素 |
5.1.3 跨境生产活动与全球价值链的形成 |
5.2 原产地规则对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作用机制 |
5.2.1 原产地规则、中间品采购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2.2 原产地规则、合规成本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2.3 原产地规则、对外投资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3 原产地规则、区域(本地)价值链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4 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路径 |
5.4.1 原产地规则、对外投资与全球价值链地位 |
5.4.2 原产地规则、中间品贸易与全球价值链地位 |
5.4.3 原产地规则、贸易成本与全球价值链地位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实证分析 |
6.1 实证问题与研究假说 |
6.1.1 实证问题 |
6.1.2 研究假说 |
6.2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实证检验 |
6.2.1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6.2.2 模型设定 |
6.3 计量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
6.3.1 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不足及理论展望 |
7.3.1 研究不足 |
7.3.2 理论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与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内涵 |
一、自由贸易协定的内涵 |
二、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内涵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组成要素 |
一、原产地实体性规则 |
二、原产地程序性规则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
一、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 |
二、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 |
第二章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现状 |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 |
二、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
二、原产地实施程序复杂严格 |
第三章 域外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
第一节 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一、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
二、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程序 |
三、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特色 |
第二节 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一、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
二、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程序 |
三、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特色 |
第三节 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一、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
二、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程序 |
三、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特色 |
第四节 域外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比较评析 |
一、原产地标准的比较评析 |
二、原产地实施程序的比较评析 |
第四章 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思路 |
一、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在WTO下的协调统一 |
二、构建一套标准化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体系 |
第二节 完善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的具体措施 |
一、建立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导的全税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二、尝试更加灵活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计算方式 |
第三节 完善货物原产地证明实施程序的具体措施 |
一、普及原产地自主申明实施程序 |
二、简化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理论及实践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5 数据来源、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数据来源 |
1.5.2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1.5.3 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投资理论回顾 |
2.2 政策与制度国内外文献回顾 |
2.2.1 国内文献回顾 |
2.2.1.1 国内文献研究侧重点 |
2.2.1.2 国内文献小结 |
2.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2.1 国外文献侧重点 |
2.2.2.2 国外文献小结 |
2.3 文献述评和本文研究要点 |
2.3.1 文献述评 |
2.3.2 本文研究要点 |
第3章 母国政策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3.1 政策的内涵与外延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演变 |
3.3 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1 计量模型设计、数据与变量 |
3.3.2 BIT对OFDI影响的实证估计结果、分析与检验 |
3.3.3 实证结论 |
3.4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策 |
3.4.1 跨境并购大幅增长 |
3.4.2 大规模跨境并购的深层动因 |
3.4.3 非理性不合规跨境并购的负面效应 |
3.4.4 加大监管力度引导真实合规性与理性回归 |
3.4.5 新政策下跨境并购走势 |
3.5 基于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的OFDI政策 |
3.6 “一带一路”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
3.6.1 “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 |
3.6.2 “一带一路”的内在背景与化解产能过剩 |
3.6.3 “一带一路”的外在背景与构建全球新秩序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东道国制度环境因素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4.1 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4.2 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中国企业海外利益维护 |
4.3 欧盟反规避制度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
4.3.1 欧盟反规避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
4.3.2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正当性质疑 |
4.3.3 欧盟反规避条款的合法性质疑 |
4.4 企业异质性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下的作用 |
4.4.1 企业所有制结构 |
4.4.2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4.4.3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案例分析 |
4.4.4 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点 |
4.4.5 国有企业实际案例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法律经济分析与比较分析 |
5.1 母国政策的法律经济分析 |
5.1.1 跨境并购监管政策法律经济分析 |
5.1.2 金融服务体系改革政策效率法律经济分析 |
5.1.3 法律经济分析小结 |
5.2 母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比较分析 |
5.2.1 中国与巴西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5.2.2 中国与印度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比较分析 |
5.2.3 对比分析小结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策建议 |
第7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中日韩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比较研究 ——以中日韩FTA谈判为落脚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中日韩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现状 |
第一节 原产地认定标准 |
一、“完全获得”产品 |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
第二节 附加规则 |
一、累积规则 |
二、微小含量规则 |
第三节 程序性规则 |
一、原产地证明的签发 |
二、原产地核查 |
第二章 中日韩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差异和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原产地标准的侧重点不一致 |
一、“完全获得”产品标准对渔业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同 |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标准选择弹性不同 |
第二节 对附加规则的利用程度区别明显 |
一、累积规则的选取缺乏针对性 |
二、微小含量规则细化程度不够 |
第三节 程序性规则的适用缺乏便利性和透明度 |
一、原产地证明签发制度的不足妨碍了贸易便利化 |
二、原产地核查程序因缺乏透明度导致适用效果不佳 |
第三章 中日韩FTA谈判中原产地规则核心条款的构建 |
第一节 强化原产地标准对特定产品的关注 |
一、完善渔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
二、弹性适用“非完全获得”产品标准 |
第二节 重视附加规则的利用 |
一、合理选择累积规则 |
二、细化累积标准和微小含量比例 |
第三节 协调好程序性规则的适用 |
一、增加原产地证明签发的便利性 |
二、提高原产地核查制度的透明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WTO法/TBT协定语境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涵义 |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权的涵义 |
一、规制的基本内涵 |
二、规制权的性质与内容 |
第二节 成员方规制权与WTO法的关系 |
一、政府规制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内在冲突 |
二、成员方规制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固有内容 |
三、成员方规制权与内嵌自由主义理念相契合 |
四、WTO涵盖协定的不完全性与成员方规制权行使边界的模糊性 |
第三节 TBT协定的根本宗旨:维持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规制权的平衡 |
一、从“消极一体化”到“积极一体化”:TBT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理念 |
二、从“例外”到“内置”:TBT协定的成员方规制权保护进路 |
第四节 TBT协定的调整对象:技术法规的判定与范围 |
一、技术法规判定的“三要素标准” |
二、技术法规范围之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之判定与规制目标的相关性 |
一、GATT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BTA标准vs.目标效果标准 |
二、WTO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竞争导向型方法 |
三、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目标导向型方法vs.竞争导向型方法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正当性 |
一、客观规制目标之考量:GATT1994第Ⅲ:2条第二句的法律适用 |
二、不利影响标准:GATT1994第Ⅲ:4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三、正当规制区分标准: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第三节 TBT协定与GATT1994国民待遇规则下成员方规制权之比较 |
一、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不适用于GATT1994第Ⅲ:4条 |
二、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与GATT1994第Ⅲ:4和ⅩⅩ条适用之差异 |
三、缩小规制权差异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规制目标具有正当性 |
一、规制目标的认定 |
二、规制目标的正当性审查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 |
一、GATT1947/1994第ⅩⅩ条必要性规则的判定标准 |
二、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三、具有多重冲突目标技术法规的必要性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协调一致规则的核心概念——“国际标准” |
一、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分歧 |
二、TBT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国际标准”之界定 |
三、“美国——金枪鱼案(Ⅱ)”上诉机构裁决之影响 |
第二节 协调一致规则具体内容对成员方规制权之影响 |
一、适用前提 |
二、主要义务 |
三、例外规定 |
四、安全港条款 |
五、发展中成员方受益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7)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中国自由贸易区中的原产地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
(二)原产地规则的构成要素 |
二、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现状 |
(一)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演进 |
(二)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的具体适用规则 |
(三)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特点 |
三、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困境 |
(一)原产地标准不一致使认定混乱 |
(二)制度型原产地规则不完善 |
(三)原产地程序规则操作困难 |
四、欧盟、美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实践 |
(一)泛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二)北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三)TPP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五、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对策 |
(一)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
(二)完善现有的制度型原产地规则 |
(三)完善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美国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运用及我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原产地规则与反规避的关系 |
第一节 反规避概述 |
第二节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
第三节 二元制反规避立法模式 |
第二章 美国反规避调查中对一般原产地规则的排除 |
第一节 美国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第二节 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反规避调查中对“实质性改变”认定 |
第三章 美国反规避调查中采用的特殊原产地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商务部在原产地问题上的特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商务部采用特殊原产地规则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所采原产地规则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近年来对华反规避调查基本情况 |
第二节 美国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反规避调查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应对美国反规避调查的策略 |
第一节 推动国际规则的统一 |
第二节 建立积极的应诉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与WTO争端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与WTO争端解决的关系 |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法律问题 |
一、《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 |
二、《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从WTO争端解决视角看《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 |
一、《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争端解决制度 |
二、WTO争端解决对《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相关案例分析 |
一、WTO争端解决中涉及《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案例综述 |
二、典型案例分析——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货物原产地规则案 |
第二节 运用条约解释的方法理解争议条款的涵义 |
一、条约解释的规则的适用 |
二、《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条约解释 |
第三节 争端解决过程的启示 |
一、加深对《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条款本身的理解 |
二、充分做好证据搜集工作 |
三、应对苛刻的举证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 |
第一节 在海关技术上进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
一、WTO和WCO在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上的关系 |
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的影响 |
三、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现状 |
四、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的前景 |
第二节 欧盟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模式的借鉴 |
一、欧盟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概况 |
二、欧盟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框架 |
三、欧盟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模式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和《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概述 |
一、中国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框架 |
二、中国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中国对于《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的应对 |
一、中国在原产地规则相关的WTO案件中的角色 |
二、中国的应对之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WTO原产地规则中两个重要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D]. 郭志尧. 河北大学, 2021(09)
- [2]《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D]. 吴永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研究[D]. 昝丙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中日韩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比较研究 ——以中日韩FTA谈判为落脚点[D]. 何山.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6]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D]. 李冬冬. 厦门大学, 2018(07)
- [7]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8]中国自由贸易区中的原产地规则研究[D]. 陆亚瑾.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9]美国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运用及我国对策研究[D]. 周青青. 苏州大学, 2016(12)
- [10]《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二条与WTO争端解决[D]. 甘泽. 复旦大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