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入世协议中与汽车有关的主要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徐乾宇[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丛圣元[3](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贾瑞哲[4](2020)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研发活动的支持,研发补贴成为WTO主要成员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普遍采取的手段。研发补贴政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性和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研发补贴的合法性受到关注。WTO成立之初,各国对研发活动的支持政策受到一定的约束。由于研发补贴具有外溢效应,WTO仅将政府对基础研究、大部分产业研究和一部分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视为不可诉补贴,单独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条“不可诉补贴”条款下。但该类补贴的合法性仅持续了5年,于1999年底到期失效。研发补贴规则制定的缘由、演进与发展历程及到期失效的原因值得探讨。研发补贴作为一种不可诉补贴的探讨集中在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虽然各成员最终认同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也将研发补贴纳入了不可诉补贴清单,但分歧仍然存在。这一历史问题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前有关不可诉补贴规则的磋商中断。最终,研发补贴甚至不可诉补贴均没有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WTO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也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僵尸条款”。该条款的失效并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诸多历史性、政治性及谈判性因素导致的。在新一轮WTO改革建议中,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性问题又被重新提及。鉴于WTO争端案例的“准判例”性质,本文研究了涉及研发补贴政策最多的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申诉方与被诉方对有关研发补贴政策的争议点的抗辩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本文进一步剖析具体研发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WTO主要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情况。一方面,美国、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在内的WTO主要发达成员都十分重视研发活动,通过拨款、税收等主要的财政手段和少量的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国内研发补贴。同时,发达成员政策目标、实施主体、补贴手段等制定方面具有策略性。但这些研发补贴政策并不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与多边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重视研发补贴政策,虽然通报次数少于其他发达成员,但是研发补贴政策数量较多,研发支持强度逐年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从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来看,研发计划和研发税收政策的占比较大、争议较多,存在潜在被诉的可能性也较大;研发规划作为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虽然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但比较容易成为争端中的不利证据。其次,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值得关注。研发补贴政策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从而促进出口。本文利用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建立起动态非均衡面板数据,对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贸易效应,既可以扩大出口,又能够抑制进口,总体上改善一国的贸易状况。研发补贴政策在长期和短期都具有出口促进作用,而抑制进口只体现在短期。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效应更加明显,而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作用不显着。但整体上看,研发补贴的贸易效应较小,并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出口或减少进口,产生重大贸易影响。正因为研发补贴有限的正向效应,才导致该类政策的真实存在。但是,研发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只是属于可诉补贴的范畴,并不是《SCM协定》直接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如果多边贸易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约束,则会导致各成员政策的滥用。《SCM协定》直接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已经到期失效,而研发补贴政策的普遍性和争议性都对WTO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发表了声明、提交了建议,补贴规则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研发补贴规则的分歧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政治、经济、贸易、技术、法律鸿沟难以跨越。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坚持多边主义,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本文认为,WTO可以考虑重新将研发补贴的纳入不可诉补贴清单,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公平待遇;各成员还要推动建立有效的研发补贴通报制度。在政策制定方面,各国应摒弃禁止性的研发补贴政策,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研发补贴政策。中国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一轮研发补贴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对内则需要完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的合规性审查制度,注重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策略和技巧;还要正确对待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贸易争端,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建立政策研究和争议储备两大数据库,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
梁异凡[5](2020)在《WTO补贴规则视角下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所约束的主要是贸易问题,虽然没有专门的协定或文件涉及到税收问题,但不可否认税收优惠是一种常见的补贴类型,税收优惠性补贴包括补贴与税收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直至WTO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首次给出补贴的法律定义,即补贴由补贴提供者、财政资助和授予一项利益这三个要素构成,因此判断一项优惠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应考虑其是否满足这三项要素。就税收优惠而言,首先它无疑属于协定所列的财政资助之一。协议中的补贴类型可以分为禁止补贴和可诉补贴。之所以被列为禁止性补贴,因为这些措施直接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可诉性贴只有当其是具体的并且对成员有负面影响时,才会通过反补贴措施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本身的区别,SCM协定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总体上而言直接税优惠措施更容易构成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WTO贸易摩擦中税收优惠相关的争端也确实占有很大比重。欧共体与美国的外国销售公司案就是主要针对美国的税收措施,这一案件从GATT打到WTO前后持续了近40年。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案所作的分析和认定,无论是对于我国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措施还是在应对WTO其他成员方所提起的争端,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做了详细的分析和介绍,从而发现税收优惠构成何种类型的补贴以及在补贴规则下的利益认定。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在补贴方面的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在所有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对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占了很大一部分,如特定的减税和免税或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优惠。本文介绍了我国税收优惠的概况及其与WTO补贴规则的相容性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试图分析这种矛盾背后的主要原因。本文发现,我国的税收优惠与WTO的补贴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对税收优惠的态度是国家导向、工具主义的,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内部法律控制。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与WTO其他成员方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独特性。因此,本文从提高在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在WTO体系下的合规性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一方面,通过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形成更加完备和法治化的税收立法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引入税收优惠制度,加强对税收优惠措施制定的事前评估和事后控制;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改进以符合WTO补贴规则的要求、减少被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参与WTO各项谈判,推动补贴规则完善,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
余昭睿[6](2020)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加速推进,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搭乘“一带一路”便车。世界上63%的人口都在这条通过欧亚大陆连接东西方的轴线上,沿线国际商事舞台前景可观,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境外市场开展国际性商事合作。跨国、跨地区商事合作的增多,其引起的商事纠纷必然类型复杂、标的额巨大、权利义务主体多方。国际商事仲裁是“一带一路”沿线商事纠纷主体最为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目前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尚不健全,不能应对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以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缺乏参与度,为了应对跨国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纠纷,促进“一带一路”向纵深处发展,推进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改革势在必行。文章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进行系统性论证。首先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指出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包括案件受理国际化、仲裁员组成国际化、仲裁制度、仲裁规则、仲裁法律国际化、仲裁裁决国际化、仲裁贡献国际化;并对“一带一路”沿线商事案件及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进行实证分析与数据论证,指出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对扩大案源、培养人才及保障裁决公正性的现实意义。其次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商事仲裁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仲裁法滞后、司法解释不统一及制度缺乏先进性;外籍仲裁员制度、仲裁员名册制度及仲裁机构制度是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需要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参与程度不够体现在开拓案源过少、仲裁过程及仲裁结果三个方面。最后对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具体措施进行构建,指出弥补仲裁法律制度中的不足、明确司法解释歧义、统一先进仲裁制度适用是仲裁国际化的法律制度途径;完善外籍仲裁员制度、规范仲裁员名册、探索仲裁机构设立及发展新模式是改革仲裁自身制度需要;重视开拓涉外仲裁案源、推进涉外商事仲裁走出去与引进来是增强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国际交流的必经之路。
樊婧[7](2016)在《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国际法视野下,对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探讨可以分别从文化领域、贸易领域和人权领域展开。本文研究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主要着眼于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具体问题,第一是前置问题——文化产品的定性,其次是核心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条件,再次是例外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最后是宏观上的相关规则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本文第一章对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予以阐释。至今,理论和实践中对“文化产业”含义尚未达成一致,具体包括哪些门类亦存在差异。由于“文化”和“创意”原本丰富的内涵,再加上“产业化”,因而更难界定,并且这一概念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因此本文首先对“文化产业”和“补贴”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理论依据,这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其次,从文化、贸易、人权三个角度系统总结了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国际法渊源,文化领域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中成员方实施文化政策措施权利的规范;贸易领域的渊源,主要包括贸易规范中的一般贸易原则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以及其中的补贴规范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人权领域的渊源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文化权利。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这些内容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文化产品的定性问题,即对文化产品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由于贸易领域货物与服务补贴规则的不一致,并且界分货物和服务是判断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前置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文化产品的货物和服务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尽管货物与服务的定性问题不是文化产品独有,但是此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文化产品定性问题较之一般产品的分类更为复杂:文化产品通常具有货物和服务的双重属性,货物和服务的融合现象在文化产品领域更加明显。因而适用一般分类标准即有形性标准,对文化产品来说有失公平。本文提出了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的应对策略,并提出了日后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则的统一这一可能的发展趋势下的建议。第三章研究了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三节的内容,由于补贴更多的与贸易相关,因此前两节的内容分别讨论了贸易法视域下货物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与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第三节对文化、贸易、人权规则下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进行总结。在文化法视域下,《文化多样性公约》赋予了成员国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文化补贴的权利,其标准是“直接文化影响标准”,不论这些补贴是给予货物还是服务,给予商品还是生产者,给予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文化产品。贸易法视域下,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及合法的条件问题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GATT中,需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3.8条例外的条件和《SCM协定》的条件;在GATS中,虽然缺乏如货物贸易领域那样明确的补贴规则,但是应当符合一国在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考察是否做出了有关文化产品补贴的最惠国待遇豁免的例外。以直接补贴的形式仅仅给予其国内文化产业生产者的补贴,尽管可能对外国同等的生产者造成歧视,可以基于GATT第3.8(b)条的规定而被免责;以间接形式进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则需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国内文化产品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措施而造成对外国同类产品的歧视。在人权法视野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文化产业补贴具有一定的间接规范作用。其中的“表达自由”要求对一国对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提出了限制,具体而言,一国在实施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时,应当基于相对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不得通过该措施间接干预公民的表达自由。第四章探讨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是从例外角度看待文化产业补贴问题,按照范围的从大到小,具体包括三种例外形式:一是文化产业的总体例外(cultural industry exception, CIE),二是一般例外规则的例外,三是补贴规则的例外。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作为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抗辩理由。本章通过分析,发现了尽管“文化例外”失败,但是“文化产业例外”产生萌芽并在FTAs中发展。指出贸易规则的一般例外规则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包括公共道德例外和国家珍宝例外。其中,“公共道德”的适用关键在于“必要性”的认定;而“国家珍宝”例外的新发展表明其适用于文化产业核心部门的可能性。第五章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规则之间冲突及其解决问题。面对这些可能的冲突,本研究有必要对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做出阐释。就冲突的内容来看,包括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规则的冲突。而在这些冲突的背后,究其本质,是立法目标的冲突以及不同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利益的冲突。本章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文化多样性公约》与人权领域相关公约的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公约与人权的关系。对于WTO规则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通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考察可以发现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成为当事方最有可能选择的机制;而由于公约第20条规定的模糊性,使得二者的关系不甚明朗,因而文化产业补贴最好的办法依然是遵守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最后着眼于中国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本章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定义、范围,《《SCM协议》框架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我国文化产品的货物或服务属性,以及我国在GATS中与文化产业补贴有关的承诺及保留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措施的现存问题,部分措施具有构成专向性和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甚至构成禁止性补贴。并结合本文的研究成果,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从国内法角度应当依据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对相关规则进行清理,分阶段、有步骤地废、改、立;从国际法角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视野,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的教训,争取文化产业例外和文化产业补贴的保留,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适合的国际法环境。
朱政[8](2016)在《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超WTO义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入世议定书》作为入世谈判的成果,记载了新成员履行多边贸易协议的具体承诺。这些具体承诺不仅包括新成员在现行WTO规则下要遵循的义务,还包括超出现行WTO多边规则标准或范围的“超WTO义务”。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这在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历史上堪称最为引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中国入世议定书》也因包含诸多“超WTO义务”条款一度成为国内外学者热议的话题。中国的“超WTO义务”条款开启了发展中国家大规模承担“超WTO义务”的新模式,因为在中国入世之前,只有极少数新加入成员承担着极其有限的“超WTO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包含的“超WTO义务”条款最多,范围最广,歧视性最强,对国内体制以及WTO法律制度的潜在影响也最深。因此,进一步深化对这些“超WTO义务”条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WTO体制下的“超WTO义务”。该部分分析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重要问题,为下文展开具体分析作铺垫。文章首先对“超WTO义务”的含义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产生“超WTO义务”的原因以及中国入世后“超WTO义务”的新发展。第二部分:中国“超WTO义务”的主要内容。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具体分析了中国一些重要的“超WTO义务”,通过比较《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具体条款与相应WTO具体协议条款之间的差异,归纳总结出中国“超WTO义务”的内容。第三部分:中国“超WTO义务”的特殊性——以与越南、俄罗斯的对比为例。该部分基于第二部的分析成果,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越南和俄罗斯的“超WTO义务”作为参照对象,分析出中国“超WTO义务”与这两个国家相应“超WTO义务”的差异,进而归纳出中国“超WTO义务”的特殊性。第四部分:中国“超WTO义务”所致影响。该部分又包括中国“超WTO义务”对中国的影响和中国“超WTO义务”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了“中国入世的三大核心利益”展开分析,第二部分结合了中国“超WTO义务”的相关内容和特殊性展开论证。第五部分:余论:高标准国际贸易新规则与中国应对。该部分首先对未来国际贸易规则走向进行分析,指出了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是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应当加强同其他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在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过程中,对新议题和高标准提出自己的观点,努力推动贸易规则朝着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
易波[9](2009)在《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文中指出当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有愈演愈烈之势,危机的蔓延使得通过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然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并不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深化而发生逆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世界上规范和处理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间贸易关系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机构,它通过规定成员方政府所应履行的WTO协议的义务,建立两套纠纷解决机制——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审查成员方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规范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法律体系或之前建立的GATT协议具有磐石作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本质上要求限制和消除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有序发展的所有障碍,通过WTO成员方给予互惠贸易,作出关税减让和其他市场准入承诺,限制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来实现。但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和立法者的理性与局限,世界上还没有哪种法律已经完备到已消除逃脱其规定的一切可能。在WTO协议拟定过程中无法全面和直接地将所有可能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造成妨碍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予以全部明文规定的现实中,如果仅仅只是规制成员方实施的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对那些没有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置之不理,放任为之,那么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通过WTO成员方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他成员方享有的可信赖预期利益将会毁于各种各样的“蚁穴”之中。西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通过一种诉讼制度赋予利益受损方获得程序救济的机会。因此在WTO法律体系中,一种名为“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的程序救济制度出现。非违法之诉孕育于20世纪20年末30年代初的那场经济危机之后的国际联盟时期,历经GATT时期的探索前进,WTO时期的不断完善。在WTO法律体系中,非违法之诉是一项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程序救济制度,通过救济WTO成员方因为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作出的相互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被WTO其他成员方没有违反WTO协议明文规制的政府措施所破坏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WTO成员方的国民在其他成员方境内享有的合法预期利益不会被其所不能预见的并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措施所损害。合法预期利益是WTO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却符合WTO协议的原则,是可被合理预见,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非违法之诉反映出WTO成员方政府的一项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行为,仍然可能被其他成员方政府作为诉因之一(其余两个诉因是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在国际层面解决贸易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中要求国家违反条约的明确规定的条款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比,非违法之诉本身可谓是一项特殊和少见的制度,确立了国际贸易关系中政府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际严格责任,有助于新型国际责任法的构建。本文从历史到现实,对非违法之诉的雏形——“衡平待遇条款”的初创,随后主要贸易国家的实践,GATT时期和WTO现阶段发生的非违法之诉案件,个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观点和意见作出分析,深入研究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等问题,以期能为我国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妥善地运用这一嗣后程序救济制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我国的自身利益有所裨益。由于WTO非违法之诉——一种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嗣后程序救济制度的存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或实施一项有关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考虑我国在入世文件中对特定产品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要综合考虑一项可能并不违反WTO协议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出台是否会损害WTO其他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从而“授人以柄”,创造出其他成员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我国提出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条件,避免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的发生。面临WTO其他成员方启动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时,我国应依据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程序规则从容应对,据理力争,有效抗辩。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方也应善于利用包括非违法之诉在内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必要时针对WTO其他成员方在其境内破坏我国出口产品的公平竞争地位的行为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全方位、多层面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利益。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WTO成员方按照WTO涵盖协议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和非创始成员方的入世协议文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承诺,构建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WTO协议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在成员方内部适用和执行。在我国当下语境中,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是符合我国入世协议文件中承诺建立公正、独立和透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植根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之上,受案范围仍然局限于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这即不符合我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任何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所作出的承诺,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可以审查任何政府措施的现实而有所区别。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局限于“合法权益”标准或者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保护,强调的是一种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保护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是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被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的侵犯缺乏保护。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解决的是WTO成员方之间因不违反WTO协议致使合法预期利益受损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保护的是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成员方国民的合法预期利益而不直接涉及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非违法之诉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都包含我国国际贸易管理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关联性由此产生。因此就监督成员方政府的贸易管理公权与尊重和保障国际贸易参加者的私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达到了某种契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是两个不同的视角。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的审查范围、对合法预期利益保护的精神与思想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完善产生影响。从WTO协议在我国更好的履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考虑,从WTO非违法之诉的规则经过GATT/WTO案例实践的发展而得以充实的背景入手,从推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自身发展和完善,尽力将贸易纠纷留在本国解决,减少案件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出发,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今后的发展与完善中,将会部分地扩大受案范围;加强对国际贸易参加者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具体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1.进一步放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采用“不利影响”标准;2.通过构建确认诉讼中的确认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关系之诉的方式救济国际贸易参加者因其所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杨向东[10](2006)在《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民待遇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可以保障WTO成员方之间的国民、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而且该原则也可以降低国内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促使政府更加有效、精确地行使对外贸易权,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个人贸易自由。作为一项连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基础,尤其在WTO成立以后,国民待遇被统一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这不仅仅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适用客体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加强了执行力,使国民待遇真正成为消除国内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工具。因此可以说,WTO国民待遇原则是以规范政府税收和管理的公权力为核心,以保障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机会为目标。这种规范主要来自WTO在条约实践中形成的规则,主要包括了同类产品(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或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标准、不低于待遇的比较和例外规则的援用等等。然而通过案例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国民待遇的案件审理存在过程不透明、结果不一致等问题,尤其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国内的立法和功能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方实现国内特定目标的能力。本文从贸易自由化和国内管理自治的视角出发,对目前争端解决机构运用市场分析工具认定同类产品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一是对成员方市场经济模型理解不足;二是缺乏了解成员方实施管理措施的真实动机和目标。因此本文认为,改革WTO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性分析,同时也应该引入政策考量,在尊重WTO成员方管理自治的基础上推进贸易自由化。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改革必将导致GATT第20条的变化,本文建议GATT第20条应重新考虑对措施的分类,进一步澄清各个单项例外和必需性审查的关系,在适当的情况考虑扩充GATT第20条的范围,从而实现与WTO国民待遇原则协调一致的发展。理论的研究是为了现实之需。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具有全面而深刻的意义,《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再次发展使我们认识到,研究WTO国民待遇原则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探讨。2004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
二、我国入世协议中与汽车有关的主要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入世协议中与汽车有关的主要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WTO框架下规制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研究 |
1.3.2 与不同国家研发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研发补贴政策效应有关的相关研究 |
1.3.4 与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1.3.5 现有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1.1 补贴的经济学含义及理论基础 |
2.1.2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
2.2.2 研发补贴的含义 |
2.2.3 WTO框架的含义 |
第3章 WTO框架下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国际规则 |
3.1 WTO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1 《SCM协定》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2 WTO研发补贴规则的演进 |
3.1.3 WTO研发补贴规则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 与研发补贴政策有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
3.2.1 欧洲空客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2 美国波音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3 案例的启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4.1 WTO主要发达成员实施研发补贴政策的现状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英国 |
4.1.4 法国 |
4.1.5 德国 |
4.1.6 西班牙 |
4.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
4.2.1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 |
4.2.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5.1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 |
5.1.1 中国研发补贴通报时间虽短但政策数量多 |
5.1.2 中国的补贴政策与发达成员存在差异性 |
5.1.3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中国研发补贴政策 |
5.2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分析 |
5.2.1 中国对研发活动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
5.2.2 基金拨款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 |
5.2.3 研发补贴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
5.3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5.3.1 研发规划 |
5.3.2 研发计划 |
5.3.3 研发税收政策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的设定 |
6.2 数据选择与变量描述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变量描述 |
6.3 计量分析 |
6.3.1 基准回归: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
6.3.2 子样本分析:直接性与间接性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
6.3.3 拓展分析:研发补贴政策对进口的影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新一轮研发补贴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背景 |
7.1.1 研发补贴政策兼具合规性和合理性 |
7.1.2 研发补贴政策实践面临着WTO规则改革 |
7.2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实践的建议 |
7.2.1 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 |
7.2.2 制定和实施合规合理的研发补贴政策 |
7.2.3 中国的应对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WTO补贴规则视角下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WTO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的规制 |
第一节 WTO对税收优惠措施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WTO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 |
一、WTO补贴的一般规则 |
二、WTO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的界定 |
第二章 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的形式要件——财政资助 |
第一节 财政资助概述 |
第二节 WTO贸易争端中对“本应征收”的认定 |
一、“若非”(but for)测试的应用 |
二、比较(comparability)测试法的应用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的结果要件——利益授予 |
第一节 WTO案例对税收优惠中利益的界定 |
一、税收优惠中的利益与财政资助 |
二、税收优惠中利益的接受者 |
第二节 税收优惠中补贴利益的计算 |
一、WTO补贴规则对利益计算的规定 |
二、利益计算中公平交易原则的运用 |
三、税收优惠中的补贴利益传递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分析及建议 |
第一节 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
一、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合规性分析 |
二、我国税收优惠所涉补贴争端的分析 |
第二节 WTO补贴规则下对我国税收优惠的建议 |
一、国内法的完善 |
二、积极推动WTO补贴规则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概述 |
第一节 “一带一路”与涉外商事仲裁的基本情况 |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发展 |
二、涉外商事仲裁的含义、起源及优势 |
三、“一带一路”沿线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现状 |
第二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内涵 |
一、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定义 |
二、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主要内容 |
三、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
一、促进我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完善 |
二、保护我国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
三、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商事仲裁案件的顺利解决 |
第二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一、仲裁法律滞后 |
二、仲裁司法解释需统一适用 |
三、仲裁制度缺乏国际性 |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部分制度亟待优化 |
一、外籍仲裁员制度亟待优化 |
二、仲裁员名册制度亟待优化 |
三、仲裁机构设立及发展亟待优化 |
第三节 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参与度不够 |
一、涉外仲裁案源开拓不够 |
二、涉外商事仲裁过程参与度不够 |
三、涉外商事仲裁结果参与度不够 |
第三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
一、弥补仲裁法律制度不足 |
二、明确司法解释歧义 |
三、增强仲裁制度国际性 |
第二节 改革仲裁自身制度 |
一、完善外籍仲裁员制度 |
二、规范仲裁员名册 |
三、探索仲裁机构设立及发展新模式 |
第三节 增强涉外商事仲裁领域的国际交流 |
一、重视开拓涉外仲裁案源 |
二、推进涉外商事仲裁走出去 |
三、加大涉外商事仲裁引进来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7)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补贴界定 |
一、文化产业 |
二、补贴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原因 |
第二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渊源 |
一、国际文化法渊源 |
二、国际贸易法渊源 |
三、国际人权法渊源 |
第三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
一、文化产品的定性 |
二、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四、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化产品的定性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提出 |
一、文化产品定性的争议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一、定性的一般标准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三、文化产品定性适用一般标准的评述 |
第三节 文化产品定性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
一、GATT与GATS的重叠适用 |
二、重叠适用引发的解释问题 |
三、对重叠适用的评述 |
第四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反思 |
一、文化产品定性争议的分析 |
二、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货物贸易补贴 |
一、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 |
二、补贴的类型与文化产业补贴 |
三、GATT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四、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第二节 文化产业服务贸易补贴 |
一、服务贸易补贴规范与文化产业 |
二、GATS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三、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第三节 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一、符合《文化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文化产业补贴 |
二、符合WTO规则的文化产业补贴条件 |
三、符合人权法要求的文化产业补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第一节 文化产业例外 |
一、WTO规则中“文化例外”的提出和失败 |
二、USCFTA和NAFTA规则中的“文化产业例外” |
三、RTAs和FTAs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新发展 |
第二节 贸易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 |
一、文化产业与一般例外条款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 |
三、国家珍宝例外的可适用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化产业补贴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冲突的表现和实质 |
一、冲突的表现 |
二、冲突的实质及原因 |
三、冲突解决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
一、国际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二、RTAS与WTO规则中的管辖权条款 |
三、WTO规则与《文化多样性公约》中的管辖权条款 |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冲突与解决 |
一、冲突条款的方法 |
二、后法原则 |
三、特别法优先 |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
五、协调合作的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法视野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反思 |
第一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 |
二、文化产业补贴措施的定性问题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 |
四、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第二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国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二、国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表: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相关政策汇总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 |
二、英文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超WTO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WTO体制下的“超WTO义务” |
(一) “超WTO义务”的概念 |
(二) “超WTO义务”产生的原因 |
1.法律层面 |
2.国际关系层面 |
(三) 中国入世:“超WTO”义务的新发展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下“超WTO义务”的主要内容 |
(一) 市场准入 |
1.进出口关税 |
2.外商投资 |
3.贸易救济措施 |
(二) 市场经济承诺 |
1.由市场力量决定价格 |
2.对国有及国家投资企业不施加干预 |
3.贸易权的放宽 |
(三) 国内治理 |
1.统一管理 |
2.透明度 |
3.司法审查 |
(四) 服务贸易的一般承诺 |
(五) 知识产权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下“超WTO义务”的特殊性——以与越南、俄罗斯的对比为例 |
(一) 越南的“超WTO义务” |
1.市场准入 |
2.市场经济承诺 |
3.国内治理 |
4.服务贸易的一般承诺 |
(二) 俄罗斯的“超WTO义务” |
1.市场准入 |
2.市场经济承诺 |
3.国内治理 |
4.服务贸易的一般承诺 |
5.知识产权 |
(三) 中国的“超WTO义务”之特殊性 |
1.共有承诺的差异 |
2.中国独有的义务 |
3.中国义务的特殊性 |
四、《中国入世议定书》下“超WTO义务”所致影响 |
(一) 对中国的影响 |
1.积极影响 |
2.消极影响 |
(二) 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 |
1.积极影响 |
2.消极影响 |
五、余论:高标准国际贸易新规则与中国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五、研究方法 |
六、术语和相关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 |
一、国际联盟时代的起源 |
二、20 世纪30—40 年代的双边贸易协议 |
第二节 非违法之诉在GATT 体系中的形成 |
一、ITO 宪章草案中非违法之诉条款的拟定 |
二、GATT1947 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三、GATT 时期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归纳 |
四、GATT 时期涉及非违法之诉案件的评析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在WTO 体系中的发展 |
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讨论 |
二、WTO 涵盖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三、WTO 现阶段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归纳 |
四、WTO 现阶段涉及非违法之诉案件的评析 |
第二章 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基础 |
一、非违法之诉的理论基础 |
二、非违法之诉的现实基础 |
第二节 非违法之诉的意义 |
第三章 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GATT/WTO 案例中的演进 |
一、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GATT 时期的初创 |
二、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WTO 时期的确立 |
第二节 被申诉方实施不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措施 |
一、“措施”是没有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措施 |
二、“措施”的特征 |
三、“实施”的理解 |
第三节 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
一、依据相关协议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
二、“利益”必须具备合法预期 |
第四节 申诉方的利益因政府措施遭受抵销或减损 |
一、抵销或减损的含义 |
二、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的表现形式——破坏竞争关系 |
三、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与政府措施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第四章 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 |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一、GATS 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二、GATS 与GATT 中非违法之诉条款的差异 |
三、GATS 中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分析 |
四、GATS 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评析 |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一、TRIPS 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
二、非违法之诉在TRIPS 协议中能否适用的各方观点 |
三、TRIPS 协议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难点 |
四、因保护公共健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引起非违法之诉的指控 |
第三节 诸边贸易协议之《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 |
二、《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三、条约缔结错误与《政府采购协议》中非违法之诉的关系 |
第五章 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审理程序 |
一、参与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的相关主体 |
二、磋商和斡旋、调解及调停程序 |
三、专家小组程序 |
四、上诉机构程序 |
五、非违法之诉成立后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时的审理顺序 |
一、优先审理违法之诉指控的情形 |
二、继续审理非违法之诉指控是否成立的情形 |
三、优先审理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情形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的审查标准 |
一、专家小组的审查标准 |
二、上诉机构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 |
一、非违法之诉举证责任的演进历史 |
二、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内容 |
四、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标准 |
五、争端解决实践对非违法之诉举证责任的发展 |
第六章 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入世协议中涉及WTO 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 |
一、WTO 成员方内部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的承诺 |
三、《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的承诺 |
四、中国入世协议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承诺的解读 |
第二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我国承诺建立的 WTO 司法审查制度 |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内涵 |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 |
一、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影响的前提 |
二、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影响的体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论文 |
后记 |
(10)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研究的基础 |
二、WTO 国民待遇的历史发展 |
(一) GATT 时期 |
(二) WTO 时期 |
三、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分析 |
(一) WTO 国民待遇的法律属性 |
(二) WTO 国民待遇的经济属性 |
(三) WTO 国民待遇的政治属性 |
四、新时期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角色 |
(一) 国内管理自治与保护主义 |
(二)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角色 |
五、国内外研究成果概况 |
(一) 中国 |
(二) 外国 |
六、研究方法 |
第一章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
一、WTO 国民待遇条款的基本结构及其依据 |
(一) WTO 国民待遇条款的结构 |
(二) WTO 国民待遇的法理依据 |
二、WTO 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特点分析 |
(一) 货物贸易领域 |
(二) 服务贸易领域 |
(三) 知识产权领域 |
(四) 其他领域 |
三、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
(一)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 |
(二) WTO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比较 |
四、小结 |
第二章 WTO 国民待遇条款的解释 |
一、GATT 国民待遇条款 |
(一) GATT 第3 条第1 款 |
(二) GATT 第3 条第2 款 |
(三) GATT 第3 条第4 款 |
(四) TRIMs 国民待遇 |
二、GATS 国民待遇条款 |
(一) GATS 第17 条范围 |
(二) GATS 国民待遇的相同性 |
(三) 不低于待遇 |
三、TRIPS 国民待遇条款 |
(一) TRIPS 第3 条的适用范围 |
(二) 待遇标准 |
(三) 例外 |
四、小结 |
第三章 WTO 国民待遇的认定标准 |
一、同类产品 |
(一) 政策影响 |
(二) 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 |
二、同类产品认定方法评析 |
(一) 评价目标与效果方法 |
(二) 评价PPMS |
(三) 评价综合必需性审查方法 |
三、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
四、不低于待遇 |
(一) 比较经济学方法 |
(二) GATT/WTO 法理依据 |
(三) 比较方法的缺陷和完善 |
五、小结 |
第四章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现 |
一、歧视的分类 |
(一) 方式歧视 |
(二) 部门歧视 |
(三) 对象歧视 |
(四) 范围歧视 |
二、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现 |
(一) 税费歧视 |
(二) 管理措施歧视 |
三、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国民待遇对歧视的管制 |
四、小结 |
第五章 WTO 国民待遇原则与例外条款 |
一、WTO 国民待遇原则与一般例外原则的关系及问题 |
二、GATT 一般例外条款 |
(一) 序言条款 |
(二) 必需性审查 |
三、WTO 国民待遇原则与一般例外原则的协调和发展 |
(一) 审视措施的分类 |
(二) 完善第20 条必需性审查 |
(三) WTO 国民待遇原则与一般例外原则的协调发展 |
四、小结 |
第六章 中国适用WTO 国民待遇原则研究 |
一、我国国民待遇的立法及新发展 |
(一) WTO 协议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 |
(二) 宪法 |
(三) 涉外经济行政法 |
(四) 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 |
二、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以中美芯片增值税案为例 |
(一) 背景 |
(二) 评析 |
(三) 启示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
(一) 区域贸易安排国民待遇的特点分析 |
(二) 区域贸易安排国民待遇的缺失和启示 |
(三) 中国区域贸易国民待遇的相关建议 |
四、小结 |
第七章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发展与完善 |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一) 文本解释 |
(二) 有效性解释 |
二、现实的考虑 |
(一) 提高竞争性考量 |
(二) WTO 作为国内政策的裁判者 |
三、WTO 国民待遇原则与区域贸易的“共振效应” |
(一) 相同环境 |
(二) 目标与效果 |
(三) 待遇 |
四、改革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建议 |
(一) 加强保护性解释 |
(二) 改进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标准 |
(三) 明确待遇的比较 |
五、小结 |
结束语 |
附录 |
附件1:专有名词和缩略语 |
附件2:涉及国民待遇的GATT/WTO 法条摘选 |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
附件4:GATT\WTO 国民待遇案例列表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 |
后记 |
详细摘要 |
四、我国入世协议中与汽车有关的主要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D]. 贾瑞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WTO补贴规则视角下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D]. 梁异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研究[D]. 余昭睿. 吉首大学, 2020(03)
- [7]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 樊婧. 武汉大学, 2016(01)
- [8]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的“超WTO义务”[D]. 朱政. 南京大学, 2016(06)
- [9]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D]. 易波. 苏州大学, 2009(06)
- [10]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D]. 杨向东. 苏州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