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论文文献综述)
吕蕾[1](2021)在《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问题研究 ——以M区税务局为例》文中指出我国从二十世纪初开始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等方面,政府所发挥的功能更加重要。税务机关对于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以及税收管理权,而基层税务局作为与纳税人直接接触的一线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因此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征管能力,涉及政府形象和信誉的问题,更与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伴随着现代经济体系对税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税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办税大厅的工作压力增大。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节约管理成本,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2015年开始,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局进行了购买办税服务的实践。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下文简称《指导性目录》),对税务局能够进行购买的服务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对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推动和指导。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对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最新定义,也是最明确的定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首次以正式部门规章的形式在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但由于办法实施时间尚短,指导和规范效应还难以显现,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购买服务制度不完善、购买服务流程不规范、购买服务监管不到位等,导致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工作质量不高。本文将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作为研究对象,在充分参考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国内外文献资料,搜集整理了全国普适和税务系统内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政策、工作规范等文件资料的基础上,从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概念入手,基于新公共管理、公共支出、委托代理等基本理论,采用“购买方—承接方—消费方”的分析框架。以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为例,结合对纳税人的问卷调查和对税务局内部有关人员和服务提供方的访谈,分析以M区税务局为代表的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背景与现状,并进一步归纳总结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和监管缺位三个方面,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从加强基层税务局购买服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提升购买办税服务方式运用的准确性和灵活性,规范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预算编制,建立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积极加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交流平台六个层面提出优化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工作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对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政策等进行了系统性地整理。本文对涉及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时间线找出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历史沿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之间建立一种逻辑关系,以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涵义进行更加准确、清晰、合乎当前经济环境的解析;第二,选择办税服务的供给、生产和消费三个环节以及办税服务的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三类主体当作主要的研究对象,构建基层税务机关购买办税服务的三类主体分析框架。能够全方位、真实可靠地反映出以M区税务局为代表的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基本现状;三是本文的研究依据《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最新定义,以及《指导性目录》中的分类,建立在将基层税务局购买的“办税服务”纳入“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这一分类基础之上进行讨论。
冯佩莹[2](2020)在《D大学采购风险及防控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政府职能不断转变,高校的自主权力增大,高校自主采购处于探索阶段,加上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采购流程的公平性,也造成了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健全高校采购管理风险防控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效促进拒腐防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良好运转的重要手段。所以,高校采购风险防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D大学采购管理情况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D大学采购管理基本情况、现行制度和流程,并总结了采购存在的一些风险点。其次,从制度设计、管理人员素质、监督与评价等方面分析了引发采购风险的因素。最后,重点针对当前D大学的采购管理风险点提出优化内部管理环境、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科学的采购风险评估制度和完善监督职能等对策建议。通过本文研究发现D大学学校管理制度欠缺完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以及有关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足,是造成D大学采购风险的主要原因。鉴于此,笔者针对D大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规范采购行为有效遏制采购舞弊、腐败现象,提高D大学采购风险防控水平。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张堂云[4](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李泽畅[5](2019)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研究 ——以湖北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性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对于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意义深远。湖北省2016年8月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探索和不懈努力,进一步丰富了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和内容,提高了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积累了新鲜经验,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分七章进行阐述。第一章阐述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并明确了研究方法、内容和创新点;第二章从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入手,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概念、承接主体的范畴和相关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湖北省为例,梳理归纳了近三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规政策、承接主体、资金投向、购买内容、采购方式和评估监督等方面内容,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探索,以及相关成效、典型案例;第四章客观阐述了湖北省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原因;第五章引用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国内案例和国外案例,梳理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有益做法;第六章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湖北省的实际,参考国内外的做法,从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培养承接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加大督促评价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对策及建议;第七章对全文进行了归纳总结,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景和发展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亮点在于站在全局的观点,进行了现行政策分析,探索了政策执行的路径和方法,逻辑缜密、层次分明、论理清晰、结合有据、操作可行,对各地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张小航[6](2017)在《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中政社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在公共事务中更倾向于选择与政府具有相似属性的社会组织开展合作,致力于改善政社合作伙伴关系。本研究采取文献资料法、个案分析法、观察法、深度访谈法,借鉴公共行政学、社会学等理论成果,旨在分析我国当前政府转变职能、重构政社关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合作机制。一、现阶段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以及未来定位。公共行政的多维价值取向增加了政府角色的多样性。整体上看,现阶段我国政府扮演的是一个“混合角色”:层级指令的执行者、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创造者、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商、公共体育利益的维护者、公民社会的推动者。未来,政府的角色应该转变为公民权的维护者、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网络的协调者。二、政社关系重构为合作奠定了一定的组织基础。国家推动政府“元治理”能力建设,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推进力,加快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推动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认识到体育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建构社会资本以及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功能。通过单项协会“脱钩”、直接登记等制度化建设,旨在重构政社关系。三、现实中面临的多重困境要求政社双方加强合作。表现为:现有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与有限市场之间的冲突;政府项目不能有效体现公共体育需求;对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开展绩效管理的复杂性;购买行为有可能导致“卖方主义”或政府被社会组织“绑架”;社会组织“志愿失灵”等问题。四、构建促进政社合作的行动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了解购买合同缔约前后的性质差异;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明确财政保障范围与支出结构,优化财政支付方式,匹配财权与事权;清醒认识资源优势和劣势,共享资源,打破非对称性依赖关系;理性对待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厘清可利用的激励与约束因素,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购买环节中遵循一定的原则,使利益相关方有序参与协商;明确对政社“合作生产”进行绩效管理的内涵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性,构建基于合作的综合性绩效管理模式。五、调研的四个地区在政社合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既有相似性,同时又由于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合作实践存在一定差异,对其它地区开展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徐肖东[7](2017)在《行政合同程序论》文中指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由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行政合同现已成为政府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方式。但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使用行政合同完成行政任务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行政合同的缔结缺少竞争性程序的有效实施,暗箱操作的空间较大,强制缔约现象普遍等。其中不少的问题是由于行政合同程序的缺失或无法有效实施引起的。对于运行中的行政合同程序问题,有必要通过实践、学理、制度等多方面加以考察、分析,从而为行政合同程序制度的构建与有效实施提供支持。从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原因来看,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现实动力,二是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学理基础。最原始的现实动力是行政合同实践中出现的真实问题。比如,在政府采购的环节中经常会滋生腐败,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黑幕交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行政机关随意单方解除合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现实动力的第二个面向表现在行政合同程序的立法呼声上。这种要求集中在呼之欲出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欣欣向荣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及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地方行政合同规范等三个方面。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学理基础主要有四个部分。从最简单朴素的逻辑出发,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必然对应着行政合同程序。又由于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它的正当性受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拷问,于是行政合同程序在依法行政原则与契约自由的调和间得以成长。现代行政法强调行为的可接受性,认为行政程序是可接受行政行为的必然组成要素,但行政合同作为新型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经常被忽视。因此,有必要在可接受行政行为理论下对行政合同程序倾注更多的心思。程序平等的宪法要求是学理基础的第四个部分,它要求竞争性程序的有效实施及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平台,使公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到通过合同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至于如何构造行政合同程序,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基础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关于行政合同程序分阶段构造的双阶理论;二是行政合同程序动态扩张的行政过程论;三是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发生更新的行政行为理论(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说)。双阶理论与行政合同过程相辅相成,为行政合同程序构造提供了应然层面的支持与观察视角,更重要的是为行政合同程序的两阶段划分提供了思路。行政过程论是双阶理论的升级版,有助于全面动态考察行政合同过程。基于行政合同过程动态扩张的现实性,可能存在一些非法规范层面的因素,将行政过程论导入行政合同程序,可以使行政合同从准备到缔结再到履行,甚至是最后的执行过程,做到无缝对接。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更新的行政行为理论为厘清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学说上存在“并列说”与“隶属说”,但至少在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可以得出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结论。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解释与分析可知,行政合同是由多个行政行为组成的。对此,探寻中的行政合同法源论,即行政合同作为行政合同范围下行政行为的法律渊源,也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持。就行政合同法源论,在立法层面有解释可能,在司法语境下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由此衍生了行政合同范围内不同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这一观点的证成为行政合同程序构造提供了强力支持。明晰行政合同程序构造的基础理论后,考察行政合同程序的现有法规范中的有利因素与不足之处是构建和完善行政合同程序的关键性环节。现行法规范中的行政合同程序主要从三个方面切入:一是行政程序立法中关于行政合同程序的规定;二是行政合同立法中关于行政合同程序的规定;三是其他专有立法中关于行政合同程序的规定。首先,在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此考察的重点是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包括地方政府规章9部与地方行政规定6部(其中一部已失效)。通过考察发现了分阶段行政合同程序的迹象、行政合同法源论的解释可能,及违反行政合同程序的法律效果有待通过立法明确,行政合同范围内的行为是否适用行政程序立法的其他条文等相关问题与疑惑。其次,行政合同立法中的规定。考察的对象是80部行政合同法规范,其中有3部是地方政府规章。通过考察明确了行政合同内部程序实施的主体、订立合同的程序等有利要素,但也发现了程序性规范较为缺失的问题。再次,对其他专有立法的考察主要集中在需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事业(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相应的规范上。从中可以得出:行政合同立法特别关注与强调行政合同内部程序;行政合同立法越来越重视公众的参与;行政合同立法对于行政合同相对人程序设计还有待加强。对于司法判例中的行政合同程序的考察是研究的必然要求,同样值得倾心关注。通过对莱芜泰和案、葛春海案、郝龙只案等相关判决的考察,进一步巩固了行政合同法源论下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分为缔结阶段与履行阶段等观点。莱芜泰和案表明了行政合同缔结阶段的行政行为是独立存在的。葛春海案则较为直接地表明了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行政合同行为的行政行为性,且主要以程序违法展开该案裁判说理。郝龙只案将公告行为解释为行政行为,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更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的范围。此外,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49个有关行政合同程序的裁判文书来看,行政合同程序存在着不少疑点。就行政合同程序与受案范围的问题,法院有三种态度:因行政合同程序纠纷而否认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相应行政机关未开启征收程序,作为否认行政合同性质的一种理由;对于行政合同签订前的行为,其程序违法性应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就法院对行政合同程序的整体态度来看,法院不给予回应的做法较普遍。其次是限制行政合同程序的范围,比如否定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有法院将行政合同程序的证明责任交由了行政合同相对人。当然在疑点外,法院同样对行政合同程序做了不少有益探索,如在判决中可以找到双阶段划分与行政合同程序构建的影子,法院明确了行政合同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判决肯定了行政合同中的协商程序等。从行政合同程序构建的现实动力、理论基础,到行政合同程序在法规范、司法中的实践面向,无论是有利因素,还是存在的不足,为行政合同程序构建提供了不少思路。学说、制度及实践三股力量为行政合同程序构建及其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提供了推力。在基于行政程序法典化设计的行政合同程序构建前,应当明确不同类型的行政合同程序。根据理论的解读与实证的分析,行政合同程序的构建需要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合同过程的阶段性,即行政合同缔结与履行双阶段划分。与此相对应的程序可分为行政合同缔结阶段程序和行政合同履行阶段程序。二是与行政合同有关联的主体,即其他非行政合同一方的行政机关、公众与行政合同相对人。与此相对应的程序是对行政机关程序、对公众程序和对行政合同相对人程序。三是行政合同程序的宏观、中观及微观的划分。就具体在统一行政程序法典中的条文设计,主要是在“行政合同及其程序”为章(节)名下设十一个条文。条文的内容包括行政合同的定义、行政合同的范围、行政合同的订立、行政合同的形式、行政合同的生效、履行中的指导与监督、单方变更、单方解除、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行政合同过程中的权力及行政合同中的公众参与等。就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进路,主要明确了与行政合同程序相关的行政合同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合同程序的举证责任,行政合同相关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在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判决适用上,首先可以通过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司法审查标准的解释路径——“重大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也可以《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解释,以做无效判决。其次,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与一般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相一致。最后关于保障行政合同程序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主要有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合同程序过错追责机制。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制定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相关实施细则;二是明确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中的相关主体;三是突出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行政合同程序过错追责机制的展开则包括追责的启动条件、追责主体与被追责主体,及如何追责的程序与相应后果。
彭蕴琪[8](2016)在《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影响》文中提出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快速发展,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原本设定的大多数非关税壁垒已消失,且关税大幅度下降,这些政策都不利于对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为了保护国内弱小企业及民族企业的萌芽和稳健发展,急需相关部门加紧立法进程,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本文将从WTO《政府采购协定》概述、我国政府采购相关立法的现状及问题、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我国法制的影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展开研究,深入剖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立法特点、不足之处与发展方向,并着重将我国国内的政府采购立法与WTO《政府采购协定》进行对比研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短处,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意见。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应首先着眼于制度建设,倡导高效、节俭采购,打造充满竞争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提高采购资金利用率。其次是在贸易保障机制层面,我国加入WTO之后,政府应在放眼全球贸市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制定出新的政策措施来扶持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先局部试点再逐步扩大”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的特点。2014年我国颁布《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它建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之上,并对之作了更为细化更为合理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正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它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充分体现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突出重视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和不发达地区等倾向。但因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不够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在主体制度方面、采购合同问题方面、采购救济制度方面、采购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存有一些问题。如对采购主体的范围规定不够全面、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和性质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缔约方式选择权归属不合理、合同缔结方式单一化、现有监督模式下的监督权利内容不够全面、缺乏明确可实施的采购暂停条件,导致监督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明确合理的法律解释或修改意见。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应趋近精细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应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在主体制度方面,建议增加纳税人的相关规定,适当扩大采购采购主体的范围,将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主体;在合同制度方面,建议完善政府采购缔结法律制度,丰富合同文本种类等;在救济制度方面,建议建立政府采购民事诉讼机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在规定诉讼主体的范围时,建议增加供应商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设立独立公正的申诉处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暂停和质疑时限方面,建议增加导致暂停的法定条件等。
刘滢畅[9](2010)在《政府采购当事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行为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它牵涉到政府各级各类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作为供应商或希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广大公司、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公民有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也是一种透明、公正的商业活动方式,在当今各国及各国际组织中,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运作程序与制度规则,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是在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出各方面规定的。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该法实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例如本文所讨论的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问题。基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存在着仅确立了法律和政策框架,操作性差,当事人界定标准不清,适用范围较窄,运作不规范,缺少实施细则等等问题,由此引起的采购争议和纠纷不断出现,所以本文对该专题进行论述,以使该制度逐步改进、提高,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政府采购当事人制度。首先是对其从属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政府采购制度的概念、定义;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程;然后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具体规定进行说明。第二部分,展开论述政府采购当事人,首先是采购人。对采购人进行全面论述、分析其法律概念、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法律规定的理论不足,同时借鉴国际通用的采购人定义方法和运作实践,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重点分析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调整范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供应商的问题。在对供应商的概念、我国的法律规定后,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中供应商篇目的不足和实践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所引起的供应商权益侵害现象,并引进国外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关于供应商权益保护的制度、学说,从而提出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应采取的切实保护供应商权益的建议。第四部分论述的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我国作为政府采购发展较迟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建设上相对于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分类,重点针对其中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足进行了分析,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然后介绍了欧洲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先进经验,提出为了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发展前进,作为重要一方当事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必须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吸取,不断完善提高。在介绍英美等国的采购代理机构现状后,提出了改革我国采购代理机构体制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可行性计划。
何红锋[10](2008)在《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归属应当明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行使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并从法律的角度,深入阐述了相应理由,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立法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问题研究 ——以M区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购买服务 |
二、基层税务局 |
三、办税服务 |
四、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 |
第二节 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公共支出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概述 |
第一节 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背景 |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法规与政策发展历程 |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模式 |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 |
第二节 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概况 |
一、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现状 |
二、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成效 |
第三章 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现状分析——以M区税务局为例 |
第一节 案例选取原因 |
第二节 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基本情况 |
一、购买者概况 |
二、承接者概况 |
三、购买办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
四、资金投入 |
第三节 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实施分析 |
一、购买办税服务动机 |
二、承接者的选择与管理 |
三、具体组织实施过程 |
四、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成效与困境 |
第四章 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购买办税服务制度不完善 |
二、购买办税服务流程不规范 |
三、购买办税服务监管缺位 |
第二节 原因分析 |
一、制度体系尚未搭建 |
二、科学的监管模式尚未形成 |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 |
第五章 优化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工作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基层税务局购买服务培训和队伍建设 |
第二节 提升购买办税服务方式运用的准确性和灵活性 |
第三节 规范基层税务局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加强源头管理 |
一、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专户,加强预算制度的约束力 |
二、在决算报表中增设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表 |
第四节 建立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绩效评价机制 |
一、建立前后衔接的管理制度 |
二、制定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 |
第五节 创新监管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
一、建立双向监督通道 |
二、拓宽监督渠道 |
第六节 积极加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交流平台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1: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 2: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调查访谈记录 1 |
附录 3: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调查访谈记录 2 |
附录 4:M区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调查访谈记录 3 |
致谢 |
(2)D大学采购风险及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 核心概念界定 |
2 D大学采购管理现状 |
2.1 D大学基本情况 |
2.2 D大学采购机构及审批权限设置 |
2.3 学校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及评审专家管理 |
2.4 D大学采购情况和特点 |
3 D大学采购风险分析 |
3.1 D大学采购风险表现 |
3.2 采购风险防范现状 |
3.3 D大学采购风险评估 |
4 D大学采购风险成因分析 |
4.1 采购工作人员风险意识薄弱 |
4.2 缺乏科学的预算管理 |
4.3 制度、流程设计不足 |
4.4 信息化程度偏低以致监管不力 |
4.5 采购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
4.6 供应商道德风险 |
4.7 缺乏风险评估 |
5 D大学采购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章立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5.2 构建科学的风险防范制度 |
5.3 注重培养人员专业素养 |
5.4 加强信息与沟通 |
5.5 强化监督职能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 B 采购风险访谈问题提纲 |
致谢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5)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研究 ——以湖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方法、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公共文化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概念 |
2.1.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含义 |
2.2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范畴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3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理论 |
第3章 湖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 |
3.1 湖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探索 |
3.1.1 出台的法规政策 |
3.1.2 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
3.1.3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情况 |
3.1.4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 |
3.1.5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 |
3.1.6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及监管情况 |
3.2 相关成效及典型案例 |
3.2.1 购买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服务 |
3.2.2 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 |
3.2.3 购买大型文化活动服务 |
3.2.4 购买社会力量运营服务 |
第4章 湖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承接主体自身能力不足 |
4.1.2 政府购买代理机构水平欠缺 |
4.1.3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监管不够 |
4.1.4 长效管理考核机制有待建立 |
4.2 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认识站位不高 |
4.2.2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不足 |
4.2.3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培育不力 |
4.2.4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规不健全 |
第5章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国内外做法 |
5.1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国内案例 |
5.1.1 安徽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1.2 天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1.3 青海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2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国外案例 |
5.2.1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2.2 新加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第6章 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对策及建议 |
6.1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
6.1.1 强化职能定位 |
6.1.2 健全工作机制 |
6.1.3 加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 |
6.1.4 加强成果交流 |
6.2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法规 |
6.2.1 完善政策法规 |
6.2.2 督促政策法规落实 |
6.2.3 建立解决纠纷机制 |
6.3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
6.3.1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财政制度 |
6.3.2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预算 |
6.3.3 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 |
6.4 培育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 |
6.4.1 完善文化类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制度 |
6.4.2 给予民营文化企业、私人业主优惠政策 |
6.4.3 建立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竞购平台 |
6.5 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 |
6.5.1 引进互联网和新媒体服务 |
6.5.2 拓展服务范围 |
6.6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督查评价 |
6.6.1 纳入政府考核 |
6.6.2 严格督查管理 |
6.6.3 搭建网络监控平台 |
6.6.4 开展绩效评估 |
第7章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中政社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研究综述 |
2.1.1 宏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 |
2.1.2 中观:社会组织发展与政社关系的研究 |
2.1.3 微观: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行动研究 |
2.2 国外政社合作研究 |
2.2.1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政社合作协定 |
2.2.2 超越“购买合同”的合作伙伴关系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4 分析与讨论 |
4.1 政社合作的价值基础:效率与民主平衡下的公共行政范式演进 |
4.1.1 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础与批判 |
4.1.2 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反思 |
4.1.3 基于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的新公共服务理论 |
4.1.4 治理理论范式与我国的适用性 |
4.1.5 小结 |
4.2 政社合作的组织系统基础:公共行政改革推动政社关系重构 |
4.2.1 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
4.2.2 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移 |
4.2.3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
4.2.4 小结 |
4.3 政社合作的现实基础:当前制度下政社合作面临的多重困境 |
4.3.1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制度 |
4.3.2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面临的多重困境 |
4.3.3 小结 |
4.4 政社合作的技术系统基础:促进合作的行动机制 |
4.4.1 法治保障机制 |
4.4.2 现代财政保障机制 |
4.4.3 资源依赖机制 |
4.4.4 激励与约束机制 |
4.4.5 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协商机制 |
4.4.6 绩效管理机制 |
4.4.7 小结 |
4.5 国内政社合作案例分析 |
4.5.1 广东省惠州市体育局与体育社团的合作 |
4.5.2 广东省S市体育局与体育社团的合作 |
4.5.3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合作 |
4.5.4 江西省崇义县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建设 |
4.5.5 小结 |
5 结论 |
6 研究创新与不足 |
6.1 研究创新 |
6.2 研究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行政合同程序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核心观点 |
六、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行政合同程序的生成——实践与学理的双面观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现实动力 |
一、行政合同实践现状与问题 |
二、行政合同程序的现实困境 |
三、行政合同程序的立法呼声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学理基础 |
一、概念生成的逻辑起点: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
二、依法行政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调合 |
三、可接受的行政行为理念 |
四、程序平等的宪法要求 |
第二章 行政合同程序构造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程序分阶构造的双阶理论 |
一、双阶理论的历史钩沉:由公私法二元对立之背景 |
二、双阶理论的现实困境:局限与误解 |
三、双阶理论的新度发展:打破严格公法藩篱后的施展空间 |
四、双阶理论的本土使命:作为行政合同程序构建的理论之基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动态扩张的行政过程论 |
一、行政过程论的产生与发展:个别性与体系性的互补 |
二、行政过程论引入行政合同程序:基于动态扩张的现实性 |
第三节 新《行政诉讼法》更新的行政行为理论 |
一、行政合同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定位 |
二、新《行政诉讼法》下行政合同法源论的可能 |
三、行政合同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
第三章 现行规范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第一节 行政程序立法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一、行政合同规定的基本样貌 |
二、理论视域中行政程序立法之行政合同程序检评 |
三、行政程序立法中行政合同程序的余下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立法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一、行政合同立法规定行政合同程序的现状 |
二、行政合同立法规定行政合同程序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三节 其他立法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一、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公用事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四、政府采购合同 |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第四章 司法判例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第一节 行政审判中的行政合同行为 |
一、行政合同缔结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基于莱芜泰和案的分析 |
二、行政合同履行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基于葛春海案的分析 |
三、不履行行政合同程序性义务的行为——基于郝龙只案的分析 |
第二节 行政合同判例中的行政程序 |
一、判例中行政合同程序的疑点困顿 |
二、判例对行政合同程序的有益探索 |
第五章 行政合同程序的构建及其配套制度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程序构建——基于行政程序法典化设计 |
一、行政合同程序的类型化构造 |
二、《行政程序法》之合同篇中的程序设计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进路 |
一、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之相关规则构建 |
二、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判决类型 |
第三节 行政合同程序有效运行的其他机制 |
一、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 |
二、行政合同程序过错追责机制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和参与课题 |
后记 |
(8)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概述 |
(一) 《政府采购协定》的发展过程 |
(二) 《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政府采购相关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
(一) 相关立法现状 |
(二) 相较WTO《政府采购协定》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
(一) 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 |
(二)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双重任务 |
(三) 《政府采购协定》对我国具体制度的影响 |
四、对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建议 |
(一) 在主体制度方面 |
(二) 在合同制度方面 |
(三) 在救济制度方面 |
(四) 在监督制度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政府采购当事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当事人制度概述 |
一、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
(一) 政府采购制度释义 |
(二) 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立法的历史进程 |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相关规定 |
(一) 采购人 |
(二) 供应商 |
(三) 采购代理机构 |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 |
一、我国关于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采购人规定的实际问题 |
(一) 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采购人地位的问题 |
(二) 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实际情况 |
三、政府采购国际法律制度之采购人考察 |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主体 |
(二) 欧盟公共采购法的采购人 |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人规定的建议 |
(一)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确定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之标准 |
(二)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问题 |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 |
一、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对供应商的相关规定 |
二、供应商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关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救济问题 |
(二)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三、国际上关于供应商资格和权益保护的做法 |
(一) 关于供应商资格 |
(二) 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立法体系 |
四、完善我国供应商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 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问题 |
(二) 关于供应商合同纠纷诉讼问题 |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中的代理机构 |
一、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 |
(一)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与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
(二) 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 |
(三) 采购人自行采购 |
(四) 关于委托代理协议 |
二、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运作状况 |
(一) 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性 |
(二) 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统一规范性 |
(三) 完善和稳定集中采购队伍 |
(四) 其他国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 |
三、完善我国集中采购机构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
(一) 要理顺管理体制,合理确定集中采购机构的数量 |
(二) 集中采购机构预算体制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
(三) 发挥信息优势、开展业务培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归属应当明确(论文提纲范文)
一、撤销权立法现状 |
二、产生的问题 |
三、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撤销权由监督机构行使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税务局购买办税服务问题研究 ——以M区税务局为例[D]. 吕蕾.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D大学采购风险及防控研究[D]. 冯佩莹. 暨南大学, 2020(07)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研究 ——以湖北为例[D]. 李泽畅.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6]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中政社合作机制研究[D]. 张小航. 北京体育大学, 2017(05)
- [7]行政合同程序论[D]. 徐肖东.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影响[D]. 彭蕴琪. 山东大学, 2016(02)
- [9]政府采购当事人研究[D]. 刘滢畅. 山东大学, 2010(09)
- [10]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的归属应当明确[J]. 何红锋. 中国政府采购, 2008(03)
标签:行政合同论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 政府采购合同论文; 政府采购法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