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到自诉”制度探析

“公诉到自诉”制度探析

一、“公诉转自诉”制度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佩秋[1](2021)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坚定,步履不停。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出台了较多的新规范、新政策,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学术界、实务界更是迎来了讨论研究以及实践的黄金时期。但有意思的是,无论是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大多是“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等与公诉制度密切相关的改革。相对而言,刑事自诉制度属于“冷宫”。面对诉讼爆炸、犯罪越来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社会现实,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是趋势,而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也将越来越精细、控辩双方对抗性越来越强。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刑事自诉制度立法设计的价值取向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如何适应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保障自诉人、被告人不仅享有实体公正,也感受到程序公正,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规范、实践,结合案例数据等进行分析探讨刑事自诉制度何去何从。全文分为四章,每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梳理刑事自诉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以时间为坐标轴,回顾其在域外以及国内的历史沿革的过程,探讨自诉制度的存续价值。第二章分析刑事追诉的模式,即包括公诉垄断,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与自诉并行三种。以空间为坐标轴,选取德国、日本、美国、台湾四个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域外立法、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并简要评析,分析刑事自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刑事自诉制度式微的原因,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重构提供参考。第三章重点研究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一方面对三类自诉案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先天不足”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驳回起诉率等关键数据以及典型案例进行研判。通过总结刑事自诉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续的争议点。第四章总结上文,分析刑事自诉制度与现行司法改革的矛盾,以及近年新的诉讼制度譬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等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冲击,探析刑事自诉制度被废除的现实可能性。本章着重提出以刑事自诉制度被废除为终极目标的过渡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的设想建议,包括重新划分完善三类自诉案件范围以及程序规制,建立自诉转公诉程序,刑事自诉配套制度等,以期在现有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刑事自诉制度框架进行重构,使其运行更加高效,与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协调,同时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熊秋红[2](2021)在《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系》文中研究表明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中的"自诉转公诉",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诉与自诉关系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刑事起诉方式经历了从私人追诉主义到国家追诉主义的变迁。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起诉方式存在检察官起诉专权主义、检察官起诉为主兼采大陪审团起诉、以检察官起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以私人起诉原则为基础的多主体起诉等多种形态。其中,检察官起诉专权主义和以检察官起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是两种最为常见的形态。关于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论基础有被害人自诉权固有论、国家公诉权让渡论、公诉权与自诉权合理分配论之争;在观念上有公诉与自诉分离论与转化论之别。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自诉案件范围的宽窄存在较大差异;对公诉与自诉交叉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自诉程序的运行效果总体欠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与自诉关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重构。完善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基本思路包括:被害人的诉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可以考虑限制乃至废除自诉、应当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以及应当做好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

李声高[3](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陈梦鸽[4](2019)在《我国自诉救济制度立法刍议》文中提出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私权利,监督、制约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使国家公权力。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自诉予以救济,由此,在我国确立了"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然而,近年来的实践反映出这项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从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实践入手,分析现阶段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处,汲取国外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自诉救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朱燕婷[5](2019)在《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权力易被滥用,作为公权力重要之一的公诉权也莫能例外。同时,与其他类型的权力相比,公诉权(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与公民的财产、资格、名誉、自由甚至生命密切相关,一旦滥用,更可能形成对被告人权或社会正义之重大危害。因此,审慎使用公诉权并通过各种防控机制来防止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滥用公诉权便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代表性法治发达国家,在公诉权滥用的防范措施上各具良策。第二章列举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五个国家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并对其利弊长短进行了分析。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英国实行治安法官预审制度;美国主要实行预审听证程序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德国建立起了独立的中间程序以及强制起诉制度;审查公诉权是否滥用,是法国预审程序的一项重大功能;日本则在彻底的起诉国家垄断主义之背景下,建立起检察审查委员会和准起诉制度以对公诉权可能的滥用加以制约。法治发达国家的上述制度设计,可以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就我国而言,制约公诉权滥用的制度主要有政法委协调案件、人大个案监督、检察院内部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审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承办检察官意见的审查、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本文将总结概括出我国现有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特点以及所取得的成就,但毋庸讳言,这些制约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包括: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庭前会议依旧适用率低且制度设计不健全;庭前审查程序不合理;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不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较弱;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独立行使受到干预等。本文提出,在我国构建公诉权滥用制约机制的主要途径有:借鉴英国和美国的预审模式,建立独立的预审程序,由法官庭前对公诉权进行审查,防止公诉权滥用;设立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机制,参考日本的“准起诉程序”的做法和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避免检察官消极行使公诉权,建立强制公诉制度;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效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与监督的形式,赋予其表决意见法律效力,设立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程序;强化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重构检察机关的内部关系,制定统一的公诉政策。同时,在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还要注意防止监察委监察权凌驾于检察权之上。

罗书平,冯伟[6](2018)在《公诉转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及立案条件》文中指出【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三类自诉案件中,包括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在内,即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故意杀人案能否适用公诉转自诉,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视为允许的法治原则,只要自诉人的自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当然,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被告人有罪、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足,有待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法定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

刘扬[7](2018)在《公诉权制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公权力的行使,均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规范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公诉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也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追诉权,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法律赋予权力的目的,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在公诉权的行使过程中,既要强有力且坚定不移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则;又要慎用权力,防止公诉权被滥用;同时还要平衡好自有裁量权和权力制约的程度,以防矫枉过正。这种辩证的关系,就要求我们应当设计一个完善的制约制度、从权力的行使、监督、制约各个角度出发,保证公诉权的良性运作。我国长期坚持严打犯罪行为、维护实体公正、确保社会安定,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不可避免的带有惩罚犯罪的整体价值取向,公诉人员也会存在追求胜诉的心理倾向,而这种想法往往容易使公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忽视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客观上促使公诉权的制约亟待完善。此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依法办事,使权力行使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也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实体正义的实现基础。因此,公诉权的滥用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会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让民众社会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影响司法权威,破坏法制建设,引发社会矛盾。其危害性之大不言而喻。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现行法律规定中保护被追诉人权利的规定大多体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不起诉”制度上。而对于已提起的公诉制约相对较少,对公诉变更的制约更是几近于无。现笔者针对我国对公诉权制约的现状,借鉴世界各国对公诉权制约的经验,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针对如何从各个角度防止我国公诉权滥用,完成本文。本论文分为以下四部分:一、分析公诉权的属性、定义和内容,从保障人权、权力制衡、节约诉讼成本以及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统一四个层面论述公诉权制约的必要性;二、根据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不同,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如何制约公诉权,对比研究不同法系、国家如何制约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变更公诉;三、从现行立法、机构设置、权力约束等多个方面分析我国公诉权制约的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四、从宏观原则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针对如何完善我国公诉权制约提出建议,宏观层面应当坚持法治、平等、公诉权独立、控辩平衡、程序公开原则,制度方面包括设置以法院为主导的预审制度限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设置听证程序限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设置变更公诉的限制性条件及完善司法责任终身制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其他建议。

周绪鹏[8](2011)在《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重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第三种类型,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追诉模式转变成为“公诉与自诉并存,公诉为主,公诉优先,自诉为辅,自诉救济”双轨制的模式,其本质是赋予被害人自诉权来制约公诉权,实现自我救济,实际上也形成了对“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打击犯罪中可能存在的百密一疏之处的恰当补足。我国公诉转自诉的确立并非偶然,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和历史与现实背景。不起诉裁量权的不断膨胀显然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需要通过自诉的渠道对公诉权力进行有效规制,让被害人可以对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追诉,维护自身受损的合法权利。然而,通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此制度并没有达到设立的初衷,反而犹如镜中花水中月一般,适用率低下,成功率不高,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仍旧可望而不可及。当下,群体上访和社会突发性事件层出不穷,社会矛盾凸显,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失衡,社会压力的减压阀更是无从寻觅。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公诉转自诉这一制度进行具体分析,详尽其来龙去脉,探讨域外相关制度并给予借鉴,分析我国制度设计的根本缺陷,以设计合理的行为模式。并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进行重构,以此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一个可供参照的行为范式,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内涵和成因分析,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转自诉制度明文规定不多,仅有第145条和第170条的规定,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公诉转自诉制度做一个清晰的定义,归纳其特征,丰富其内涵,然后对我国公诉转自诉产生的原因做具体,以形成对公诉转自诉制度一个大致的理论框架。第二部分是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实质上就是对不起诉的规制,因此考察大陆法系对不起诉规制的相关法律制度,便是一条捷径。在德国,不起诉规制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强制起诉制度。由于此制度的设立对被害人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于是大陆法系各国靡然效仿:比如日本的准起诉制度与检察审查会制度等。法国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原因则形成了另外一套规制系统。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详尽分析与归纳总结来提升我们对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准确认识,理清认识盲点,总结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联系国内具体制度实施现状,从而选择有利于我国当下视野的法律移植范式,指导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重构。第三部分为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实施的现状分析及重构的必要性。在对比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细致挖掘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及原因,由此才可能起到对症下药的功效。公诉转自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检察院、法院及被害人三方主体,笔者将从各个主体所遇到的问题一一归纳,具体分析。然后在分析归纳的基础上从公诉转自诉制度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总结性思考。第四部分为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重构,包括原则的确立,具体制度构建,相关外部配套制度的完善等,使之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详尽有效的参考。此为本文写作之最终目的。

郭宁[9](2010)在《不起诉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不起诉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不起诉制度的设置不但体现了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还突出了刑罚的另一功能重要—教育挽救功能,同时还有利于我国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起诉处分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作出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1]不起诉制度的实质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拥有不起诉的决定权,不起诉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公权力的运作过程,权力作为一种能改变事物发展的原本趋势,影响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强制力量,极易被滥用,“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为防止和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应当在法律上设置必要的制约机制,对检察机关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本文架构,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不起诉制约机制进行了概念及意义进行阐述。首先阐明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含义,并具体分析其特点,其次探究了设置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必要性,最后分析了不起诉制约机制设置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衡理论、权利保障理论以及诉讼民主理论。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起诉制约机制进行了模式比较,分为法院审查式、自诉式、民意审查式三种模式,通过对国外三种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希冀能对我国不起诉制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借鉴作用。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阐明我国不起诉制衡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实际问题。第四章就目前我国现行不起诉制约机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构建我国的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合理化建议和完善对策。总之,本文通过对确立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对该机制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司法理论及实践探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杨智勋[10](2010)在《论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整合》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是为了保证公民基本人权不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肆意不当侵害而存在的。它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刑事诉讼中始终应当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且应当以刑事程序性正义作为实现刑事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民主和法治社会为了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恣意侵犯,就要通过刑事诉讼法进行程序性保证刑法的适用,对犯罪进行法定程序的追诉和审判,确保被害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都能体现。公诉权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权行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公诉权作为主导,辅之以自诉权的刑事起诉制度。如日本实行的国家垄断追诉主义和检察官独占起诉制度,美国实行的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和检察官审查起诉相结合制度等都是以国家追诉完全占据刑事诉权,德国、法国虽然有被害人权利救济相关制度,但仍以刑事公诉权占主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也采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公诉的制度,这样就出现了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行使的问题。公诉权与自诉权由于同时基于刑事诉权而存在两种权利主体,很容易发生协调不好,致使两权相争或两权互相推诿的情况,司法机关在实务操作中颇感困惑,无从下手。特别是自诉权对公诉权造成不同层次上的交叉混乱,可能不当的侵压公诉权等困境,而且对于部分严重犯罪赋予被害人自由处分权,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本文试图通过对公诉权和自诉权关系的分析,通过对日、美、德、法等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刑事起诉制度的介绍,对其各自解决自诉权与公诉权矛盾的不同处理方式的评析;对比我国现行刑事起诉制度的缺陷所在,借鉴其有益的经验,明确指出解决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行使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有效路径就是公诉权整合自诉权,以及公诉权整合自诉权、全面占领刑事起诉领域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与之相配套地设置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包括被害人国家补偿、上诉制度的完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以保证寻求到被告人、被害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秩序之间的衡平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诉制度。

二、“公诉转自诉”制度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诉转自诉”制度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背景
    三、目前研究概况
    四、研究意义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概述
    一、刑事自诉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事自诉的概念
        (二)刑事自诉的特征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域外的刑事自诉制度发展
        (二)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沿革
    三、刑事自诉制度的存续价值
        (一)有利于维稳,保护被害人权益
        (二)有利于监督制约公权力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章 刑事自诉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刑事追诉的三种模式
        (一)公诉垄断模式
        (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模式
        (三)公诉与自诉并行模式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追诉权的立法现状
        (一)日本
        (二)美国
        (三)德国
        (四)台湾
    三、域外刑事自诉制度发展趋势评析
        (一)自诉案件在立法中受的限制较多,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偏小
        (二)自诉制度的沿革与国情传统关系密切
        (三)自诉制度式微的原因
第三章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
    一、我国关于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
        (二)第二类自诉案件:可公诉可自诉案件
        (三)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二、刑事自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数据评析
        (二)刑事自诉案件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总结
        (三)自诉制度存续的争议
第四章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设想
    一、刑事自诉制度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矛盾
    二、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新变化对刑事自诉制度的冲击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速裁程序
    三、刑事自诉可被废除的现实考量
        (一)不存在绝对不需要侦查的犯罪类型
        (二)自诉制度存续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制度予以替代
    四、以废除为终极目标的过渡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
        (一)第一类自诉案件
        (二)第二类自诉案件
        (三)第三类自诉案件
        (四)涉罪未成年人不适用自诉程序
        (五)建立自诉转公诉程序
        (六)完善自诉案件的配套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2)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诉与自诉关系的历史变迁
    (一)从私人追诉到国家追诉
    (二)多种形态的刑事起诉方式
    (三)刑事起诉方式之概貌
二、公诉与自诉关系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起诉方式
    (二)中国近代的起诉方式
    (三)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起诉方式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起诉方式
    (五)简要的评析
三、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论争议
    (一)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论基础
        1.被害人自诉权固有论
        2.国家公诉权让渡论
        3.公诉权与自诉权合理分配论
    (二)公诉与自诉分离论与转化论
四、公诉与自诉关系的实践样态
    (一)刑事案件的类型划分与自诉案件的程序设计
    (二)“告诉才处理”与刑事案件的类型划分
    (三)对公诉与自诉交叉问题的处理
    (四)自诉案件的实践状况
五、我国现行法中的公诉与自诉关系之检讨
    (一)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关于公诉转自诉案件
六、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的回应
    (一)关于该案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关于应当如何处理自诉转公诉案件
七、完善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基本思路
    (一)被害人的诉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二)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
    (三)可以考虑限制乃至废除自诉
    (四)应当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五)应当做好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

(3)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一、失信的概念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一、法治诚信理念
        二、司法中心理念
        三、协同惩治理念
        四、责过均衡理念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结语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4)我国自诉救济制度立法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0 引 言
1 我国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自诉救济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
    1.2 自诉救济的被害人举证过于艰难
    1.3 自诉救济制度与不起诉制度存在一定冲突
    1.4 自诉救济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2 其他国家及地区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立法启示
    2.1 德国“强制起诉”制度
    2.2 日本“准起诉”制度
    2.3 我国台湾地区“交付审判”制度
3 我国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的完善
    3.1 明确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的案件范围
    3.2 穷尽检察权内部救济,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3.3 减轻被害人对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
    3.4 被害人自诉救济程序适用公诉程序

(5)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1章 对公诉权滥用之制约的基本理论问题
    1.1 公诉权滥用的概念
    1.2 公诉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1.2.1 起诉权滥用
        1.2.2 不起诉权滥用
    1.3 公诉权滥用的认定标准
    1.4 制约公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4.1 制约公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权力制约理论
        1.4.2 制约公诉权滥用的现实意义
第2章 比较法视野中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2.1 代表性法治发达国家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2.1.1 美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2.1.2 英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2.1.3 德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2.1.4 法国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2.1.5 日本的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
    2.2 评析与启示
        2.2.1 预审模式
        2.2.2 中间程序模式
        2.2.3 准起诉程序模式和强制起诉程序模式
        2.2.4 检察审查会模式
第3章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现状分析
    3.1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现行规定
        3.1.1 执政党的制约
        3.1.2 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
        3.1.3 专门机关的制约
        3.1.4 人民监督员的制约
    3.2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取得的成效及其特点
        3.2.1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取得的成效
        3.2.2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特点
    3.3 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存在的具体缺陷
        3.3.1 庭前审查程序不合理
        3.3.2 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缺陷
        3.3.3 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健全
        3.3.4 检察机关公诉权独立性受干预
第4章 完善我国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的建议
    4.1 建立独立的预审程序
    4.2 完善公诉裁量权,建立强制公诉制度
    4.3 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与监督的形式
    4.4 强化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改革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4.5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公诉转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及立案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审判】
【评析】

(7)公诉权制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公诉权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 公诉权的界定和属性
    (二) 公诉权制约的必要性
二、公诉权制约的比较研究
    (一) 国外对起诉权的制约制度
    (二) 国外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制度
    (三) 国外对变更公诉的制约制度
    (四) 国外公诉权制约的启示
三、我国公诉权制约的现状和不足
    (一) 我国公诉权制约的现状
    (二) 我国公诉权制约存在的不足
四、完善我国公诉权制约的建议
    (一) 明确公诉权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 确立公诉预审制度
    (三) 确立不起诉听证制度
    (四) 完善公诉变更制度
    (五) 完善公诉权制约的其他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重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内涵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内涵
    (二) 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成因分析
二、域外公诉转自诉类似制度考察及其启示
    (一) 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
    (二) 日本相关制度
    (三) 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制度
    (四) 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现状
    (一) 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二) 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现状的总结性思考
四、重构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建议
    (一) 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原则
    (二) 我国公转自诉制度重构之宏观考量及具体内容
    (三) 相关外部配套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不起诉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不起诉制约机制概述
    1.1 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含义和特点
        1.1.1 不起诉制约机制含义
        1.1.2 不起诉制约机制特点
    1.2 确立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1.2.1 是控制犯罪的需要
        1.2.2 是为了救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1.2.3 是增强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1.2.4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
    1.3 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1.3.1 权力制衡论
        1.3.2 权利保障论
        1.3.3 诉讼民主论
第2章 国外不起诉制约机制模式考察
    2.1 “法院审查式”制约模式
        2.1.1 德国强制起诉制度
        2.1.2 日本的准起诉制度
    2.2 “自诉式”制约模式
        2.2.1 奥地利“被害人担当公诉”制度
    2.3 民意审查式制约模式
    2.4 小结
第3章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
    3.2 不起诉的外部制约机制
        3.2.1 公诉转自诉制度
        3.2.2 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4章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之完善
    4.1 加强预防机制,建立不起诉的听证制度
        4.1.1 不起诉听证的含义
        4.1.2 不起诉听证的范围
        4.1.3 设置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意义
    4.2 由“公诉转自诉”转到“法院审查式”
    4.3 由人民监督员制度向民意审查制度迈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论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引言
2 公诉权与自诉权的概述
    2.1 公诉权的概述
        2.1.1 公诉权的形成和发展
        2.1.2 公诉权的性质
        2.1.3 公诉权的行使原则
    2.2 自诉权的概述
        2.2.1 自诉权的概念与发展
        2.2.2 自诉权的合理性价值
    2.3 公诉权与自诉权的比较
        2.3.1 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功能优劣
        2.3.2 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张力关系
3 国外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关系及评析
    3.1 日本的起诉独占主义
    3.2 美国的检察官起诉和大陪审团起诉并存
    3.3 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
    3.4 法国的民事诉讼启动公诉程序
    3.5 对各国制度的评析
4 公诉权整合自诉权的法理与制度分析
    4.1 公诉权整合自诉权的法理分析
        4.1.1 自诉权的弊端
        4.1.2 公诉权的优势
    4.2 我国目前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行使的缺陷
        4.2.1 自诉权的运行不佳造成制度的虚设
        4.2.2 交叉行使时追诉犯罪的避重就轻
        4.2.3 立法中的模糊不清导致实践操作的混乱
    4.3 公诉权对自诉权整合的意义
        4.3.1 有利于刑事诉权的统一
        4.3.2 有利于公诉机关追诉责任的加强
        4.3.3 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权益
        4.3.4 有利于增强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
        4.3.5 有利于贯彻诉讼效率原则
        4.3.6 有利于社会构造的稳定
5 公诉权整合自诉权后我国相关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5.1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
        5.1.1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
        5.1.2 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内容
    5.2 国家补偿制度的确立
        5.2.1 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法理分析
        5.2.2 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国外立法经验
        5.2.3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设计
    5.3 司法最终审查保障制度的确立
        5.3.1 司法最终审查的法理基础
        5.3.2 我国制度的具体设计
    5.4 被害人上诉权制度的建立
    5.5 三审终审制度的确立
        5.5.1 三审终审制的合理性分析
        5.5.2 三审终审制的具体设计
6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四、“公诉转自诉”制度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自诉制度重构[D]. 刘佩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系[J]. 熊秋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1)
  • [3]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自诉救济制度立法刍议[J]. 陈梦鸽.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 [5]公诉权滥用制约制度研究[D]. 朱燕婷. 西南民族大学, 2019(03)
  • [6]公诉转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及立案条件[J]. 罗书平,冯伟. 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 [7]公诉权制约研究[D]. 刘扬.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6)
  • [8]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重构研究[D]. 周绪鹏. 华中师范大学, 2011(10)
  • [9]不起诉制约机制研究[D]. 郭宁. 河北大学, 2010(02)
  • [10]论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整合[D]. 杨智勋. 重庆大学,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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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到自诉”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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