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花[1](2020)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应地,由于商业秘密辐射出的巨大经济利益,诱发了层出不穷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与《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分别立法的保护模式。由于《刑法》第219条修订的滞后性,使得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规定标准不统一,缺乏可协调性,增加了《刑法》第219条适用难度和不确定性。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既是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的实现,又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统一性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内竞争环境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社会功能。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为切入点,以我国《刑法》第219条为落脚点,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过程中法律适用的要点和难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适用中的困境和启示。基于以上的逻辑线及研究方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序言,介绍了本文研究主题的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本文创新之处等内容。第二章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对应于犯罪客体的性质,从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以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三个方面分析。第三章为规范比较,对比分析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通过规范比较发现问题、理解问题。第四章是实践比较,对比两例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反思我国相关法律在适用中的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原因,以期在第五章总结域外可借鉴经验,反观并思考我国商业秘密刑事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以商业秘密为直接客体,另外还应包含知识产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刑法规制的行为有二次性违法特征,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刑民诉讼审判要点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有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要求。由于结果要件的存在,使得《刑法》第219条第1款中非法获取行为的单独规定值得进一步推敲;将非法使用行为分为自己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使用的情形,如遗漏主动让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可以直接合并为非法使用的行为规制,整体分为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两种具体情形。另外《刑法》第219条中的”明知或应知”是刑法相关规定中唯一一处使用“应知”的情形,本文认为这一用语是对知道这一事实的推定,而不能过度延伸至犯罪的过失心态。通过国内外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规范比较和实践比较,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制的非法行为是否延伸至侵权产品保护以及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有无等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和诉讼过程中的保密措施规定等程序方面,我国与国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均有差异。首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应明确实用性要件与“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本质来源,以更精准地界定商业秘密和保护范围。其次,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行为规制方面,应重点关注侵权产品的进出口等行为以及为境外组织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然后,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认定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门槛,可以通过相应过渡措施逐渐取消结果要件并将之转化为刑罚加重情节考虑。最后,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要避免因诉讼活动而产生商业秘密超出一定程度的披露,防止因诉讼活动产生二次泄密。另外也要完善并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等事实认定时所依赖的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或组织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有利于明确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与国际保护水平之间的差异,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完善以及司法解释待出台之际,希望本篇论文的比较分析能有些许贡献。
姚涵[2](2019)在《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涉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配置问题,该制度主要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因此关于其正当性和合理性需要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首先,竞业禁止的出发点是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它具有保护知识经济、防止利益冲突和维护良性竞争的功能;其次,竞业禁止法理依据主要有:诚实信用原则、忠实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私法自治和效益最大化的法经济学思想,这些理论证成了竞业禁止的合理性问题。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竞业禁止存在的前提,由于竞业禁止制度涉及到多种利益的交织,因此,在权利配置的过程中关键在于把握合理限度,找到多种利益和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具体要求就是设立合适的门槛和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除了理论基础的分析,文章还从现实角度分析竞业禁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再根据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中,理论层面中合理限度问题主要提供宏观的指导思路,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旨在提出相对细化的措施。笔者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研究,对竞业禁止制度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希望能提出一些具有价值的建议。
白如言[3](2015)在《论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文中认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使我国市场经济的人才流动大大提高,而人才的流失也正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作为有事先预防作用的竞业禁止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各种各样,缺乏完善的竞业禁止制度法规体系,竞业禁止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所以,对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分析都是有必要和意义的。竞业禁止制度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进入到特定的领域进行特定的竞业行为,对其进行禁止或限制的法律制度。它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自行约定,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法律规定特定的义务人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相似或相同的竞业行为。约定的竞业禁止是双方当事人依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竞业禁止也必须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拥有合法权益为前提。竞业禁止制度虽然是有效遏制商业秘密泄露的方法,但其也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束缚。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上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一些缺陷,所以,本文通过对竞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全面的分析其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寻找到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吸收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余文霞[4](2011)在《竞业禁止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竞业禁止是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用以协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各自权益、遏制无序竞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竞业禁止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和狭义的竞业禁止,本文主要是对狭义的竞业禁止进行相关研究,即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特定人的特定行为的禁止的研究,从实质上来看,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业禁止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确立和完善竞业禁止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目前,该项制度已经成为各主要发达国家以立法形式来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同时该项制度也被大多数企业用来保护其商业秘密,成为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而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立法对此规定尚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民事主体出现空前的自由,各类市场活动主体相互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有关竞业禁止问题方面的纠纷。正因为如此,理论界也对此进行着激烈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我国是否应当设立该项制度,该制度合法性如何以及应该怎样对其实行合理的限制等。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有必要对我国竞业禁止协议问题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律制度。本文从竞业禁止协议的基础理论出发,考察并借鉴了国外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及法律救济进行相关解析,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法律制度所作得一些设想和建议,借以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一般基础理论,涵盖的内容包括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界定、历史沿革、基本原则以及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国际考察与借鉴,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这些国家的规定对我国法律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解析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论述了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一般理论、竞业禁止协议的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以及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限制。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救济问题,分析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判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构成以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五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立法,明确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地位;适当扩大竞业禁止协议的保护范围;明确竞业补偿费用的标准及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完善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王美军[5](2010)在《竞业禁止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往往希望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防止因为劳动者跳槽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但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对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满意,劳动者也经常对这项制度持否定态度。本文通过对竞业禁止制度中一些问题的探讨,对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等,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部分:第一章竞业禁止的基本问题。这一章首先阐述了竞业禁止的定义、竞业禁止的分类、竞业禁止的特征、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等竞业禁止的问题,然后分析了竞业禁止对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影响,并提出笔者对这些问题的观点。第二章国外竞业禁止的借鉴。这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美国对竞业禁止的部分制度,并重点探讨了美国判断竞业禁止合理性的标准,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特殊规定。第二节介绍了法国关于竞业禁止有效性的规定。第三章中国竞业禁止的立法及实践。这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对竞业禁止的立法;并指出立法缺乏协调,不统一,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方式导致劳动者受限制的范围过宽,立法过于原则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竞业禁止实施的状况进行介绍,揭示竞业禁止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意外情况。第四章中国竞业禁止立法的建议。这一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竞业禁止立法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探讨,比如行业限制规则,第三方干预原则等;第二部分针对一定的细节,对立法提出建议。
徐阳[6](2010)在《劳动权保障视域下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竞业禁止制度产生发展已有一定的历史,学界形成了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各国法律实践也总结出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至今在竞业禁止的许多关键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建立较晚,相关理论研究尚不深入,立法实践仍不成熟,在制度运行中暴露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本文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视角,全面系统地分析竞业禁止基本理论,并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优化和劳动权保障的强化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在实践中更好地协调劳动权和商业秘密权的冲突,进一步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学术观点:一是竞业禁止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是劳动权、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碰撞,协调化解三方权益冲突、形成利益平衡机制是竞业禁止制度的根本职能;二是竞业禁止制度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诚信原则是竞业禁止的基础性原则,忠实义务为在职竞业禁止提供了理论依据;三是为优先保障和实现劳动权,竞业禁止中劳动权保障的根本原则应为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原则,具体原则为生存权优位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限制原则;四是竞业禁止协议符合劳动契约自由的理念,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且需具备合理的禁止竞业的目的、期限、区域、业务和经济补偿要件;五是我国应对竞业禁止制度采取谨慎承认并严格规制的态度,在竞业禁止基准法、集体合同和个体协议三个层面对竞业禁止进行规制。
陈槐[7](2008)在《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潜在竞争优势。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劳动者如果在离职后从事相竞争行业,就有可能侵害商业秘密,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巨大损失。因而通过建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为离职后的劳动者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证社会有序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而由于离职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同时基于竞业禁止合同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单靠合同自由原则不能单纯地加以评价判断,因而如何平衡离职后竞业禁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竞业禁止的内容作了规定,但仍规定得相对原则和不成熟,在具体运用中仍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本文正是以平衡劳资两方利益为出发点,从理论到实践,再结合国外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对离职竞业禁止的核心内容离职竞业禁止义务进行深入探讨。全文共分六部分,前三部分是对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理论及比较法分析,后三部分则分别对离职竞业禁止的实践运用、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进行审视与考量。第一部分: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分析。这一部分,介绍了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在职竞业禁止义务的联系,指出竞业禁止的核心内容就是竞业禁止义务;阐释了本文研究的对象—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指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基于原劳动合同关系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不得从事对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并将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特征理解为,是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一种不作为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该义务须为一定的对价、设定要有严格的限制。第二部分:分析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本文论通过国家经济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构筑、企业利益保护、劳动者利益保护等视角对建立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分析,认为合理限制竞争、忠实义务、利益平衡等理论是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法理基础,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在理论上是合理可行的,在实践上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必须进行合理的限制。第三部分:通过对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以德国、瑞士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分析,对前述国家的竞业禁止立法进行梳理,发现这些国家在竞业禁止的观念上具有一致性,就是强调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性。本文从中归纳出一些竞业禁止义务设定的合理要素,认为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由约定产生,其生效的前提是存在应保护利益,且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都是值得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定和约定竞业禁止之规定。并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进行评析,认为其体现了有偿限制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等三个原则,但其对于范围、地域、期限等限制方面的立法显得不够细致。在这种条件下如何适用竞业禁止,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操作性强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合法完整的企业规章制度、经济补偿以外的其他条款等途径,来促使劳动者履行自己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此外,还对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中如何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司法实务考量。通过竞业禁止合同的特殊性与合同自由原则之间的冲突分析入手,重点指出对竞业禁止义务司法审查的重点是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谓合法性是指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所谓合理性是指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受限制的离职雇员和施加限制的雇主应平等互利、公平合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合理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对离职后的劳动者并不具有约束力。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纠纷审查应遵循合理补偿原则、合理保护原则、合理主体原则、合理时限原则,以上原则应是法院自由裁量的准则,实践中也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以上原则,该部分还对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纠纷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六部分:我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分析。在这部分对全文做了总结,针对目前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与现实情况,提出立法建议。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立法应当适当限制竞业禁止强势方的地位,规定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应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会集体谈判机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二是将竞业禁止纳入商业秘密保护法,形成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体系,使竞业禁止制度更具权威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其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三是将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业务范围、区域、期限等作含理性内容的限制,完善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完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事后救济方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民事责任的成立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的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为前提,同时还要行为人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在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原则;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上,要赋予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公司归入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王军旗[8](2008)在《竞业禁止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竞业禁止原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雇主对雇员所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其适用范围日渐扩大,已经成为各主要发达国家以立法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一个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民事主体较以往有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尤其是各类市场活动主体相互之间不可避免的竞争愈见激烈。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不和谐的声音:民事合同的当事人无视双方约定和商业惯例随意竞争,许多领域呈无序状态:员工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任意行使择业权,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单位为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保证人员的稳定,对员工的劳动权进行不当限制;有的商家通过利诱其他商家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的方法,非法获取该单位的商业秘密。以上主体为各自利益或与他人进行不当竞争,或无理限制他人权利,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何调整这些行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行为作合理的限制,保护双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论述了中国的竞业禁止制度。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在该部分中主要介绍了选题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廓清了竞业禁止的概念,分析了竞业禁止的特征,分析与考量了竞业禁止制度理论基础的,主要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视角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现状的理性反思,分析了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并反思了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比较法视野中的国外竞业禁止制度考察,分别考察了英美法系关于竞业禁止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构想,首先阐释了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建立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八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竞业禁止的完善构想。最后部分为结束语,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综述概括。
魏萍萍[9](2008)在《论竞业禁止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保护的平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凡是看过冯小刚执导的电影《天下无贼》的观众,大都会记住这样一句十分经典的台词:“二十一世纪最缺的是什么?人才!”的确如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人才对于企业的效益增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凭借人才优势的企业往往能够更胜一筹,在竞争中遥遥领先。这些人才在企业中往往身居要职,位高权重,他们或者是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或者掌管着企业的经济命脉,或者占有并掌控着大量的客户资源,……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几乎全部的商业秘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也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应值得大力提倡。但现实生活里,人才流动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骨干职员纷纷“孔雀东南飞”,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他们或者另谋高就,或者自立门户,或者以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投资作价与他人合营,……这已经成为当今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难免造成激烈的人才争夺战。许多企业为壮大势力,不惜抛出高薪的“绣球”以吸引众多人才加盟。这种争夺往往加剧了人才的流动甚至流失。根据《法制日报》2008年1月28日的报道,一项抽样调查显示:35.24%的专业技术人才曾经跳槽,在所有接受调查者中,几乎没有人可以肯定的说今后不会更换自己的工作,由此可见,未来人才流动趋势还将继续不断升温。统计表明,90%以上的商业秘密案件都跟人才流动有关,这个比例的确有些令人触目惊心.同时,跟跳槽有关的商业秘密案件从民事案转化成刑事案也以每年100%的速度上升。笔者认为,人才,尤其是高级人才的流动往往涉及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对商业秘密权的侵害,使企业利益蒙受损失。如果不采取有效手段予以遏止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时候甚至足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一旦拥有了极具价值的商业秘密,就等于手持尚方宝剑,可以在商场上任意驰骋,四处拼搏厮杀而战无不胜。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垄断往往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一定行业范围内获得高额的利润和丰厚的回报。正因如此,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其他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诱惑力,他们想方设法的希望得到并运用这些“秘密武器”,奢求能够走一条短期赢利的捷径。这必然导致“灰色”甚至是“黑色”市场的出现,企业、个人甚至有些国家,都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进行“灰市”甚至“黑市”交易。事实上,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通过人才引进,这些人才再将其先前单位所积累和掌握的商业秘密和盘托出的做法,无疑是“既得夫人又不折兵”的“明智之举”,也是获取商业秘密方法中成本最低的一种,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择手段的纷纷“挖墙脚”,“撬人才”。不难想象,在未来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将长期面临大量的,层出不穷的,形形色色的通过人才流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法制日趋完善,也难以完全禁绝。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在人才流动中不受侵害,成为经济工作中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大问题。作为保护商业秘密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竞业禁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极其攸关的现实意义,这一点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用人单位也通常采用竞业禁止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将是否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权利赋予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做出决定。而一旦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则理应要受到协议的拘束。目前而言,竞业禁止对企业来说,是最为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最经常被适用。但是,竞业禁止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在保护了商业秘密的同时,这种措施也限制甚至于牺牲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给劳动者的生存、发展造成困难,具有消极影响。因此,应当慎重对待和应用竞业禁止,准确把握竞业禁止的“度”,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予以调试,以有效的实现劳动权与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利益平衡。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竞业禁止之间的矛盾冲突,我国立法应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呢?这已经成为诸多学者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约束,限制了职工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无法发挥其特长和专长,必然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超过合理范围的竞业禁止违反了自由竞争原则,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危及劳动者的生计与生存,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无疑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破坏。因而,笔者认为,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时,应把握好竞业禁止的“度”,并掌握以下两个原则:即权利(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并重原则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适度优先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之下,才有可能签订一份合理而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并以此来平衡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与维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目前而言,平衡竞业禁止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关系的最佳举措,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一份合理的,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属于合理范围内的竞业限制,那么这种竞业禁止协议不仅不会伤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危及劳动者的生存,而且还能够起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增强竞争力的作用。
韦乐[10](2007)在《论董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是基于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双重法律地位,为维护公司利益,限制董事权利滥用应运而生的。西方国家都陆续通过判例和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上建立了有关竞业禁止的一系列制度来维护股东利益,同时又限制竞业之种类、范围、时间、区域,以防止过于苛刻以致严重损害董事的就业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但较原则和抽象化,可操作性较差,难以规制我国高层管理人才——董事的竞业行为,且对董事离职后的竞业行为未有法律规定,只出现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中,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其内容未得到统一,在效力上也很难广泛运用。本文以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特征、分类、理论依据和判断标准入手,阐述了董事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通过比较国外有关的制度和立法例,评述了我国目前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深入分析我国董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
二、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本文创新之处 |
1.2.1 对应于犯罪客体性质,探索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
1.2.2 对比刑事侦查要点与审判焦点,管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1.2.3 进行规范和司法实践比较,并紧密结合国内外法规、案例与政策 |
第2章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2.1 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下的保护 |
2.2 其他民商事法律的保护 |
2.3 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2.3.1 犯罪之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 |
2.3.2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统一性要求 |
2.3.3 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迫切需求 |
小结 |
第3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及比较研究 |
3.1 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3.1.1 以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犯罪客体 |
3.1.2 行为和结果共同作用于犯罪客观方面 |
3.1.3 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
3.2 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
3.2.1 美国 |
3.2.2 欧盟 |
3.2.3 日本 |
3.2.4 巴西 |
小结 |
第4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分析与问题反思 |
4.1 侵犯大山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
4.1.1 案件事实 |
4.1.2 法律适用 |
4.1.3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及原因反思 |
4.2 U.S.v.Lange |
4.2.1 案件事实 |
4.2.2 法律适用 |
4.2.3 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启示 |
第5章 域外可借鉴方面与反思 |
5.1 实体法适用之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要件 |
5.2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密措施 |
5.3 结语 |
参考文献 |
(2)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 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竞业禁止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的背景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的基本理论 |
一 关于竞业禁止的概念辨析 |
二 竞业禁止的分类 |
三 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 |
第二章 竞业禁止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的正当性分析 |
一 保护知识经济 |
二 防止利益冲突 |
三 维护良性竞争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的法理依据 |
一 效益最大化 |
二 诚实信用原则 |
三 忠实义务的延伸 |
四 权利义务对等性 |
五 私法自治原则 |
第三章 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度 |
第一节 合理限度的必要性 |
一 竞业禁止包含多种权利和利益的交叉 |
二 竞业禁止关系到的权利和利益 |
三 权利和利益矛盾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合理限度的具体表现 |
一 目的正当 |
二 合理对价和区域限制 |
三 持续期限 |
第四章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现实问题 |
第一节 法律和自治规范方面的问题 |
一 竞业禁止法律和自治规范现状 |
二 法律和自治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实践中的困境 |
一 意思自治中的权利滥用 |
二 主体认定问题 |
三 同业认定问题 |
四 缺乏及时的救济 |
第五章 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 利益衡量 |
二 合理限度 |
三 不同类型区分原则 |
第二节 具体措施 |
一 完善制度指引 |
二 同类业务认定 |
三 补偿标准具体化 |
四 竞业协议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竞业禁止制度的概述 |
2.1 竞业禁止制度的界定和现状 |
2.1.1 竞业禁止的概念 |
2.1.2 竞业禁止的特征 |
2.1.3 竞业禁止制度的发展现状 |
2.1.4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 |
2.2.1 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关系主体 |
2.2.2 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关系客体 |
2.2.3 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
2.3 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 |
2.3.2 利益平衡原则 |
2.3.3 合理限制竞争理论 |
2.3.4 代理成本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域外竞业禁止制度比较 |
3.1 英美法系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概述 |
3.1.1 美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
3.1.2 英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
3.2 大陆法系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概述 |
3.2.1 德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
3.2.2 日本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
3.3 域外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
3.3.1 域外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分析 |
3.3.2 域外竞业禁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3 域外竞业禁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
4.1 典型案例 |
4.1.1 案例分析 |
4.1.2 争议焦点 |
4.2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竞业禁止制度立法规制的不足 |
4.2.2 救济措施欠缺 |
4.2.3 公司准许竞业批准模糊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规制 |
5.1.1 明确竞业禁止制度所保护的对象 |
5.1.2 细化竞业禁止期限的规定 |
5.1.3 界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
5.2 救济措施的补充 |
5.2.1 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 |
5.2.2 区分保密津贴与经济补偿金 |
5.2.3 对于特定地位人的诚信档案管理 |
5.3 确定公司准许竞业批准程序 |
5.3.1 根据公司不同组织形式而设置不同批准机构 |
5.3.2 设置公正有效的批准程序 |
5.4 引进不可避免披露规则 |
5.4.1 引进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意义 |
5.4.2 合理确定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适用标准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竞业禁止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竞业禁止协议基本理论分析 |
1.1 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界定及历史沿革 |
1.1.1 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界定 |
1.1.2 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
1.2 竞业禁止协议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1.2.1 契约自由原则 |
1.2.2 合理限制竞争原则 |
1.2.3 诚实信用原则 |
1.3 竞业禁止协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竞业禁止协议的国外研究现状 |
1.3.2 竞业禁止协议的国内研究现状 |
2 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国际考察与借鉴 |
2.1 英美法系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法律制度 |
2.1.1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 |
2.1.2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
2.2 大陆法系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法律制度 |
2.2.1 法国相关法律规定 |
2.2.2 瑞士法律规定 |
2.2.3 德国相关法律规定 |
2.3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 |
3.1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一般理论 |
3.2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合法性认定标准 |
3.2.1 存在可保护的合法的商业利益 |
3.2.2 应保利益大于被牺牲的利益 |
3.2.3 不妨碍公众利益 |
3.3 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合理性限制 |
3.3.1 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限制 |
3.3.2 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限制 |
3.3.3 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限制 |
3.3.4 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地域限制 |
3.3.5 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限制 |
3.3.6 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补偿 |
4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救济 |
4.1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判断 |
4.2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构成 |
4.2.1 必须存在合理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 |
4.2.2 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
4.2.3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4.3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方式 |
4.3.1 停止侵害 |
4.3.2 支付违约金 |
4.3.3 违约损害赔偿 |
4.3.4 行使介入权 |
4.3.5 发布禁令 |
5 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
5.1 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现状 |
5.1.1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5.1.2 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
5.1.3 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
5.1.4 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
5.2 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
5.2.1 立法层次较低 |
5.2.2 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
5.2.3 立法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
5.2.4 对补偿费数额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规定不明确 |
5.2.5 对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
6 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建议 |
6.1 完善立法,明确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地位 |
6.1.1 制定较高层次的法律 |
6.1.2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6.1.3 统一企业法中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 |
6.2 适当扩大竞业禁止协议的保护范围 |
6.3 明确竞业补偿费用的标准及计算和支付方式 |
6.4 明确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竞业禁止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竞业禁止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竞业禁止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定义 |
一、"竞业禁止"一词的定义及存在的争议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定义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的分类 |
一、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 |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 |
三、对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和非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 |
四、对专业人员的竞业禁止和对非专业人员的竞业禁止 |
五、对管理型专业人员的竞业禁止和非管理型的专业人员的竞业禁止 |
第三节 竞业禁止的特征 |
一、竞业禁止限制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
二、竞业禁止义务具有不作为性 |
三、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 |
四、竞业禁止的权利具有限制性 |
第四节 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 |
一、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二、股东、合伙人 |
三、其他劳动者 |
第五节 竞业禁止的影响 |
一、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
二、竟业禁止对劳动者的影响,即竟业禁止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发展权的 影响 |
三、竞业禁止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
第二章 美国和法国关于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的借鉴 |
一、美国判断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的标准 |
二、加利福尼亚州竞业禁止的特殊规定 |
第二节 法国关于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借鉴 |
一、法国关于竞业禁止有效性的规定 |
二、法国竞业禁止有效性条件的借鉴 |
第三章 中国竞业禁止的立法及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对竞业禁止的立法概述 |
一、全国人大对竞业禁止的立法简述 |
二、地方和部委对竞业禁止的立法简述 |
第二节 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主要问题 |
一、竞业禁止立法缺乏协调性统一性 |
二、竞业禁止对劳动者限制的范围过宽 |
三、竞业禁止立法过于原则或过于模糊 |
四、用人单位有协议单方解除权 |
五、竞业禁止立法没有区分不同的义务主体 |
第三节 我国竞业禁止实施的概状 |
一、竞业禁止在执行阶段可能出现的一般情况 |
二、竞业禁止在执行阶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竞业禁止应遵循的原则 |
一、公平、合理原则 |
二、坚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行业限制规则"原则 |
五、第三方干预的原则 |
第二节 对竞业禁止立法的具体建议 |
一、竞业禁止对劳动者的限制方式 |
二、根据"行业限制规则",对竞业禁止的合理性规则进行法定化 |
三、鼓励劳动者遵守竞业禁止 |
四、取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 |
五、区分不同的竞业禁止义务主体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劳动权保障视域下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一、研究动机与意义 |
二、研究范围与目的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竞业禁止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辨析 |
二、竞业禁止的特征及分类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制度的成因分析 |
一、竞业禁止制度生成的外在原因 |
二、竞业禁止制度生成的内在原因 |
第三节 竞业禁止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主要学说述评 |
二、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石 |
第二章 竞业禁止中的权益冲突与劳动权保障原则 |
第一节 竞业禁止中的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益 |
一、商业秘密权的性质分析 |
二、社会公益的性质分析与范围界定 |
第二节 竞业禁止中的劳动权 |
一、一般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中的劳动权 |
二、竞业禁止中的劳动权主体范围的厘定 |
第三节 竞业禁止中的权利冲突与位阶 |
一、竞业禁止中的权利冲突 |
二、竞业禁止中冲突权利的位阶 |
第四节 竞业禁止中劳动权保障的原则 |
一、竞业禁止中劳动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
二、竞业禁止中劳动权保障的具体原则 |
第三章 竞业禁止协议与劳动契约自由 |
第一节 劳动契约自由下的竞业禁止协议 |
一、劳动契约自由的相对性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成立要件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三节 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 |
一、个人契约 |
二、企业规章 |
三、集体合同 |
第四节 特殊情形下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
一、不合理条款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 |
二、离职事由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 |
三、企业变更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 |
四、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终止 |
第四章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雇主责任 |
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雇员责任 |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第三者责任 |
第二节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相关立法规定及其类型化 |
二、立法层面的评析与展望 |
第五章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保障劳动权为目标 |
第一节 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考察与借鉴 |
一、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考察 |
二、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评析 |
一、我国竞业禁止相关立法综述 |
二、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在劳动权保障方面的缺陷 |
第三节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与劳动权保障的强化 |
一、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法益考量与总体构想 |
二、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制模式选择 |
三、劳动权保障视域下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优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成果 |
后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7)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与性质 |
第一节 离职后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 |
第二节 离职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性质及特征 |
第三节 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产生依据 |
第二章 离职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国家经济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构筑的视角 |
第二节 企业利益保护的视角 |
第三节 劳动者利益保障的视角 |
第三章 离职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竞业禁止制度的考察分析 |
第二节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竞业禁止制度的考察分析 |
第三节 现代法上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特征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法上的竞业禁止规则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定和约定竞业禁止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规定 |
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语境下竞业禁止规则的实践应用 |
第五章 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法律纠纷的实务研究 |
第一节 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效力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平衡考量 |
第二节 离职竞业禁止争议的处理原则 |
第三节 离职竞业禁止纠纷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六章 我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检讨与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体系和规则 |
第二节 明确违反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竞业禁止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前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第二章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研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的特征 |
第三节 竞业禁止制度理论基础的分析与考量 |
一.竞业禁止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二.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学依据 |
第三章 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现状的理性反思 |
第一节 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 |
一.法定竞业禁止立法 |
二.约定竞业禁止立法 |
第二节 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中的国外竞业禁止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一.美国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二.英国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一.德国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二.法国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三.日本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建立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 |
一.人才流动引起的商业秘密流失 |
二.竞业禁止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手段 |
三.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经济合理性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
一.义务主体的完备 |
二.规则的引入 |
三.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的完备 |
四.保护范围的扩大 |
五.对约定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制 |
六.制定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法律 |
七.完善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规定 |
八.增设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规定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竞业禁止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保护的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竞业禁止概述 |
(一) 概念 |
(二) 分类 |
(三) 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 |
(四) 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的区别 |
二、竞业禁止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一) 竞业禁止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二) 竞业禁止是维护商业秘密权的重要工具 |
(三) 竞业禁止对自由择业权予以限制的必要性 |
三、竞业禁止的适用侵害了自由择业权 |
(一) 自由择业权概述 |
(二) 竞业禁止的适用客观上侵害了自由择业权 |
四、平衡竞业禁止与自由择业权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举措 |
(一) 必须坚持权利并重原则和自由择业权优先原则 |
(二) 竞业禁止协议是平衡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 |
五、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一)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 |
(二) 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 |
(三) 竞业禁止的限制必须合理 |
六、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竞业禁止的规定 |
(二) 关于竞业禁止的立法思考 |
(三) 具体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论董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导言 |
1 董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
1.1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概述 |
1.2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构成要件 |
1.3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后果 |
2 域外董事竞业禁止制度评述比较与借签 |
2.1 董事在职期间的竞业形态及规制办法 |
2.2 董事离任后的规制 |
3 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3.1 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
3.2 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评价 |
3.3 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几点思考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四、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D]. 张雪花.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2]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D]. 姚涵.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3]论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D]. 白如言.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06)
- [4]竞业禁止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余文霞. 重庆大学, 2011(01)
- [5]竞业禁止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D]. 王美军. 复旦大学, 2010(03)
- [6]劳动权保障视域下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D]. 徐阳. 吉林大学, 2010(08)
- [7]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 陈槐. 复旦大学, 2008(08)
- [8]竞业禁止制度研究[D]. 王军旗. 复旦大学, 2008(08)
- [9]论竞业禁止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保护的平衡[D]. 魏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10]论董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及其完善[D]. 韦乐. 暨南大学, 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