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腐全球化——写在各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际(论文文献综述)
孙灿[1](2021)在《中国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过程、逻辑与展望》文中指出腐败治理已成为一项国际共识并进入全球议程设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腐败治理与廉政合作实践正构筑起一个互"廉"互通的世界。近四十年中国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先后经历了"萌芽期"和"接轨期",如今已迈向日益成熟的"加速期"。"廉实力"的塑造、廉洁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中国"国家廉政体系"的建构,分别构筑起中国特色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理论逻辑、行动逻辑和制度逻辑,共同推进国家腐败治理的现代化。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正面临"廉洁拐点"的机遇和"议题挂钩"的挑战,加快制度创新和增强制度韧性是中国国际反腐败事业不断发展的关键。
王艳卓[2](2020)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就职宣誓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仪式,体现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纵观人类社会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就职宣誓是伴随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所发展起来的政治现象,是就职宣誓主体对就职宣誓对象的承诺和担当,它体现了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和政治信仰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发展,中国国内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在陆续举行公务员就职宣誓活动,各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逐渐涌现出的就职宣誓实践活动已逐渐被人民群众认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宣誓效忠宪法。”由此可见,就职宣誓制度已然形成了国际惯例和政治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极其艰难的革命条件,尤其是在极端恶劣的白色恐怖下,很多党员迫于环境压力入党宣誓都是秘密进行的,更不可能公开的进行就职宣誓,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最初的就职宣誓是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前身和基础。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以及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就职宣誓并将就职宣誓上升到宪法层面,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权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激励和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宪法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正如党中央所判断,中国能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决于“关键少数”,而“关键少数”就是指广大党员干部,加之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其实质就是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严峻挑战,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近百部党内法律法规,极大的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更好的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其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遍布国家党政机关、高校、企业等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因此,就职宣誓主体也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组织和机构。另外,在就职宣誓主体上相比较于西方就职宣誓而言具有广泛性,由于就职宣誓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可以说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因此,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还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客体及对象不明确、就职宣誓程序及仪式不规范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这样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就职宣誓体系及其配套机制加以保障,进而使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有可操作的推进路径,这将对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论文主要依托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等相关知识,通过文献研读、历史比较、多学科交叉、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起源发展、基础理论、发展历程、必要性、现状分析及推进路径等内容做综合分析阐释。论文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就职宣誓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和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探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进而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长效机制。大体上论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研究现状、撰写论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创新之处等,第一部分内容为全篇论文的展开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宣誓的内涵及其起源出发,分别对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内涵进行界定,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理论、干部队伍建设理论、政治参与思想理论、法治建设思想理论以及通过对西方主权在民、宪政思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借鉴,深刻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必要性论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中国实行就职宣誓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通过就职宣誓这一政治活动能够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就职宣誓能够全面提升党的各方面建设,即党的政治、纪律、作风、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进而将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梳理,就职宣誓呈现出从入党宣誓到宪法宣誓的发展脉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入党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就职宣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就职宣誓实践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宪法宣誓变成了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论文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特殊性。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职宣誓、地方基层组织、高等学校以及各行各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现状,发现目前党员干部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制度过于宏观、就职宣誓程序不规范、就职宣誓违誓机制缺失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具体分析其原因。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这一部分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就职宣誓制度对中国就职宣誓主体、就职宣誓对象、就职宣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的就职宣誓推进路径。通过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宣传氛围、构建线上线下党员干部学习机制以及具体落实《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条例》来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通过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和监察监督、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来完善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来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责任机制;依托“五大体系”和“四大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配套机制。
汤君[3](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指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李冰清[4](2020)在《“一带一路”语境下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于2013年提出的开放包容的经济合作倡议,但是该倡议实施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国际投资与贸易,以及金融合作领域面临较高的腐败风险,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建设“廉洁之路”,以使该倡议走深走实,行稳致远。反腐败国际合作肇始于1970s,目前已经形成了全球、区域和双边三个层次的合作体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第一部反腐败法律文件,对“一带一路”语境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带一路”语境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建设应该在现有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国的积极作用,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共识,倡议制定《“一带一路”反腐败公约》和各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的反腐败措施,包括:首先,在“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引入“基于人权的反腐败方法”作为传统方法的补充,利用现有国际人权标准和机制反腐败,保护被指控者和反腐败参与者的人权;其次,推动“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相关公民、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最后,加强各国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专职性和专业性,提供充足的物资和员工,并参考“中老铁路模式”促进反腐败机构的国际合作。
杨尧[5](2020)在《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海外投资是政府主导型的海外投资,在此过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主力军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由于国有企业是由中国政府直接投资或控股的,所以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因腐败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但是国有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也是中国政府经济和战略利益的损失。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现象普遍增多,如何对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腐败资产进行追回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依据,既有国际法律依据,也有国内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律的规则设计和运行时效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存在着法律困境,其中国际法律困境包括未与腐败资产主要流入国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已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设计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过于粗略简单;国内法律困境包括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程序不完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资产移交内容约定粗略。因此,从国际大环境与中国实际需要来看,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环境需求;二是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三是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落实到具体层面,中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在国际法律层面,通过中国政府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及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来完善我国执法机关海外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依据;在国内法律层面通过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刑事没收特别程序以及民事没收制度等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来完善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国内法律依据。
宋艺萍[6](2020)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腐败作为“社会斜坡的滑梯”,是国际社会正义与清廉的风向标,它会对抗现有的国际秩序,倘若一味地放任其生长,那么国际社会的发展态势也势必会走向下坡路。而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仅仅依靠一国或者几国的力量不足以根除腐败这一顽疾,因而要调动国际社会的力量,形成常态化的反腐败合力,才能真正阻断反腐败压力的溢出通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章对国际合作进行了规范,主要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途径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初步构建出较为系统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本文拟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法律规定为依托和参照,进一步探讨如何解决当前国际社会和中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尚存的难题。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涵义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归纳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国际合作的主要规定,包括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现合作的具体途径。第三部分深度剖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的现状,在总结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列举出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面临的诸如合作双方地位不平等、国际合作的可选择性受限等法律障碍。第四部分就第三部分列举出的法律难题,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反腐实践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第五部分主要立足中国国情,解读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状,除了肯定中国在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取得的实绩,更努力找寻中国反腐败合作实践中亟需跨越的难关,并从而深入发掘适合中国国情的可行性应对之策以及提出对中国反腐败合作未来的期许和展望。反腐败国际合作俨然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新问题,腐败这颗“政治毒瘤”存在癌变风险,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腐败国际合作也必将是任重道远的,只有坚持国际合作,才能肃清腐败的毒素,维护国际社会清廉的秩序。
蒋强[7](2019)在《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研究 ——以“百名红通人员”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职务经济犯罪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大量职务经济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将一些西方国家当作“避罪天堂”,长期逍遥法外,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更严重削弱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尤其是打击职务经济犯罪成为我国加强法治建设和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对于推动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的顺利进行,遏制职务经济犯罪外逃行为的发生,稳定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改革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在对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职务经济犯罪概念和境外追逃追赃概念、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及合作治理理论等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以“百名红通人员”到案为例总结了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现状,即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共识现状、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机制现状、境外追逃追赃国内合作机制现状、境外追逃追赃信息共享合作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困境进行了剖析,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机制困境在于国际司法合作衔接不畅和追逃追赃国际执法合作力度不够的问题,追逃追赃国内合作机制困境在于追逃追赃管理机制、工作机制、参与机制不健全等,同时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困境还在于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机制等信息合作机制不够等问题。在参考境外典型追逃追赃案例以及丹麦、新加坡、韩国等国追逃追赃合作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建立健全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国内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追逃追赃信息合作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薛韡[8](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构建“三不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开展了刀刃向内、气势磅礴的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轴贯穿其中,推动了反腐败斗争从“胶着状态”到如今取得“压倒性胜利”,不敢腐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和全面从严治党历史性成就表明,构建“三不腐”机制成效显着。立足新时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回望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方的路,进一步研究总结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历程和经验,研究凝炼出构建“三不腐”机制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基本路径。这条基本路径是由反腐败斗争的历史性变革和实践成效演进而来的,是对党的反腐败斗争和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构建“三不腐”机制这条基本路径,是贯通一体的有机整体,是相融相成、相互促进的标本兼治,是一体推进的系统工程。反腐败斗争虽然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但还没有取得彻底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面临的考验危险和风险挑战依旧长期存在。当前,构建“三不腐”机制在目标实现和作用发挥的程度上还存在着不均衡、不平衡问题,腐败存量和增量并存,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还未严丝合缝,涵养自律意识的土壤尚未完全厚植,需要以坚韧执着的斗志攻坚克难,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三不腐”,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大战略部署。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要重点在传承经验和改革创新、重点突破和集成联动、内在活力和外部动力、常态效能和长效机制这“四个方面”统筹把握,以“3+2+1”为基本建构格局一体推进,健全完善惩戒、预防、自律三大运行机制、制度和责任两个保障机制,同时全力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作用。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基本路径的生动实践,必将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直至海晏河清。
陆奕君[9](2019)在《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文中提出腐败是世界性的公共难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腐败对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侵蚀日益加重。在一国产生的腐败现象,不仅会造成本国政治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廉洁”,还会随海外腐败活动扩散导致“外部不廉洁”现象的产生,即降低腐败流入国的清廉程度,动摇流入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态发展根基,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治理腐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势所必然。十八大以来,中国为推进国内反腐败斗争,治理全球化背景下的腐败负外部效应并提高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通过加强追逃追赃务实合作,倡导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理论研究等实践举措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打出了一套反腐合作组合拳,不仅对外逃的腐败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对意欲逃亡海外的腐败分子形成巨大震慑,签署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协定数量也稳步增长,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能力得到加强。这些成效的取得,一方面是反腐败的规律使然,另一方面,求同存异凝聚共识、法治反腐共商共治和多向合作实现共赢等做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也面临诸多现实难题。一是由于中外政治制度存在差异,各国反腐合作理念仍待协调,国际视野中的中国反腐形象有待改善,因此中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国际环境还有待优化;二是中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配套国内法律建设较为滞后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有待加强,缔结的引渡条约缔约结构也有一定程度的失衡;三是目前中国部分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仍待完善;四是中国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有待加强,工作队伍国际化程度也有待提升。为进一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既要吸取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中的积极经验,也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与面临的现实困境,通过创新反腐败国际合作理念、保持国内高压反腐不松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来优化合作环境;以加快制定国际合作配套国内法、加强与国际法律体系衔接互动和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规则制定实施等方式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建设;同时,完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以“一带一路”为基础开展金融监督并构建腐败资产分享及返还机制;此外,还应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反腐合作、做实中国特色廉洁文化建设与传播,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多元互动,深入参与全球腐败治理。
李腾飞[10](2019)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演变研究》文中认为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国家在各个领域之间的交流愈加密切,相互之间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一个完善的紧密的全球性的反腐败合作机制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因此,研究近几十年来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制度发展演进历程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通过对其发展过程、发展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可以很好的指导当下和未来的新实践。本文旨在从时间跨度总结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发展脉络,并以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性组织以及区域性组织为例分析其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两方面结合研究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演变历程,从而使我们对近些年来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制度发展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全文从时间跨度上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初始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和现今发展阶段。随后列举各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反腐败制度构建过程,即相关立法文本的发布,机构的建立,并对其进行评析。其中主要列举分析了联合国,经合组织,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美洲联盟,非洲联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最后,则是归纳总结以上在探究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演变史中所取得的成果及暴露的问题,得出结论。
二、反腐全球化——写在各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反腐全球化——写在各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际(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过程、逻辑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球反腐的国际共识与国别实践 |
(一)国际共识:全球腐败治理的议程设置 |
(二)国别/区域实践:国际廉政合作的互“廉”互通 |
二、中国反腐与廉政合作的国际化之路 |
(一)“萌芽期”:20世纪80至90年代的合作之路 |
(二)“接轨期”:2003年之后的合作之路 |
(三)“加速期”:2014年以来的合作之路 |
三、中国特色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内在逻辑 |
(一)理论逻辑:塑造“廉实力” |
第一,依法治理与协同组织。 |
第二,国家动员与精准问责。 |
第三,廉洁文化与人民至上。 |
(二)行动逻辑:供给廉洁公共产品 |
(三)制度逻辑:为“国家廉政体系”赋能 |
四、中国反腐与廉政国际合作的机遇和挑战 |
(一)机遇:“廉洁拐点”与制度创新 |
(二)挑战:“议题挂钩”与制度韧性 |
(2)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概述 |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 |
2.1.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内涵 |
2.1.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征 |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体思想理论 |
2.2.2 干部队伍建设理论 |
2.2.3 法治建设思想理论 |
2.2.4 西方政治思想借鉴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
3.1 就职宣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 |
3.1.1 就职宣誓是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统一 |
3.1.2 就职宣誓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融合 |
3.2 就职宣誓可以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 |
3.2.1 就职宣誓重塑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 |
3.2.2 就职宣誓体现党员干部的使命担当 |
3.3 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党内政治文化并净化政治生态 |
3.3.1 就职宣誓传承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 |
3.3.2 就职宣誓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3.4 就职宣誓可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 |
3.4.1 就职宣誓全面提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
3.4.2 就职宣誓全面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
3.5 就职宣誓能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3.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3.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演变脉络 |
4.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8):就职宣誓的曲折发展阶段 |
4.1.3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就职宣誓的探索推广阶段 |
4.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2—今):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阶段 |
4.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从严治党下的中国道路 |
4.2.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治理下的中国方案 |
4.2.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执政下的中国智慧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现状分析 |
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当前现状 |
5.1.1 中央机关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2 地方省市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3 高等学校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4 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5 其他行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存在问题 |
5.2.1 就职宣誓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
5.2.2 就职宣誓相关规定尚需规范 |
5.2.3 就职宣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
5.2.4 就职违誓责任机制尚未构建 |
5.2.5 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5.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制约因素 |
5.3.1 部分党员干部的公信力缺失 |
5.3.2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短板 |
5.3.3 政府职能仍需要进一步转变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推进路径 |
6.1 提高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意识 |
6.1.1 积极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法律氛围 |
6.1.2 加强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培训 |
6.1.3 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 |
6.2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 |
6.2.1 借鉴国外类似制度 |
6.2.2 规范就职宣誓制度 |
6.3 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监督机制 |
6.3.1 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6.3.2 法规层面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 |
6.3.3 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 |
6.4 建立党员干部就职违誓制度的责任机制 |
6.4.1 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 |
6.4.2 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 |
6.5 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保障机制 |
6.5.1 积极推进“五个体系”培养高素质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 |
6.5.2 健全“四大机制”确保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一带一路”语境下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基本概念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腐败、国际合作 |
一、“一带一路”倡议 |
二、腐败 |
三、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定义与演进 |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迫切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迫切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风险高、差异大 |
二、“一带一路”建设合作领域腐败易发 |
三、“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腐败的危害性大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可行性 |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遇 |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困难 |
第三章 既存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对“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启示 |
第一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 |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关系 |
第二节 区域性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美洲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启示 |
二、欧洲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三、非洲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启示 |
四、亚太地区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国际组织在“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 |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 |
第四章 “一带一路”语境下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建设路径 |
第一节 制定《“一带一路”反腐败公约》 |
一、《公约》制定策略 |
二、《公约》内容 |
第二节 制定国家《反海外腐败法》 |
一、中国《反海外腐败法》 |
二、沿线各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协调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引入基于人权的反腐败方法 |
一、保护被指控者、反腐败参与者的人权 |
二、利用现有国际人权标准和机制反腐败 |
第四节 “一带一路”反腐败国际合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
一、公民参与 |
二、企业参与 |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 |
第五节 加强各国反腐败机构的建设与合作 |
一、反腐败机构的建设标准 |
二、反腐败机构合作经验借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状 |
2.1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现状 |
2.1.1 国际法律依据 |
2.1.2 国内法律依据 |
2.2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有方式 |
2.2.1 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 |
2.2.2 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
2.2.3 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 |
2.2.4 通过境外民事手段进行追赃 |
2.2.5 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困境 |
3.1 国际法律困境 |
3.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法律困境 |
3.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法律困境 |
3.2 国内法律困境 |
3.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内容约定不清晰 |
3.2.2 追缴腐败资产的刑事特别没收程序内容缺失 |
3.2.3 追缴腐败资产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4.1 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需求 |
4.1.1 构筑境外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平台的需要 |
4.1.2 建设境外追赃法律“防火墙”的需要 |
4.1.3 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的需要 |
4.2 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 |
4.3 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 |
4.3.1 以法治优化国内市场环境是保障企业安全的需要 |
4.3.2 以法治净化海外投资市场是维护文明环境的需要 |
第五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
5.1 国际法律层面 |
5.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 |
5.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5.1.3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 |
5.2 国内法律层面 |
5.2.1 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的约定 |
5.2.2 建立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 |
5.2.3 完善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理论概述 |
(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涵义 |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国际合作的主要规定 |
(一)《公约》确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基本原则 |
1.预防性原则 |
2.国家主权原则 |
3.人权保护原则 |
(二)《公约》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
(三)《公约》确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主要途径 |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国际合作的现状剖析 |
(一)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的成就 |
(二)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面临的障碍与挑战 |
1.国际合作深受政治因素影响 |
2.合作的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 |
3.国际合作的可选择性受限 |
4.腐败情报的封闭与信息不对称 |
5.有的缔约国严重背离《公约》理念 |
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机制的法律完善建议 |
(一)弱化政治差异善意履行《公约》义务 |
(二)坚持国家平等参与反腐败合作 |
(三)增加国际合作途径的可选择性 |
(四)搭建反腐败情报资源共享平台 |
(五)强化缔约国恪守《公约》的基本义务 |
五、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现状及展望 |
(一)中国积极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实绩 |
(二)中国当前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1.死刑问题仍是合作的掣肘因素 |
2.缔结的双边合作条约数量不足 |
3.腐败的预警与防控滞后且不完善 |
4.反腐败司法协助未有效对接 |
(三)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改进路径与设想 |
1.弱化死刑的负面影响 |
2 增加缔约数量与多途径执法合作并举 |
3.健全反腐败合作的预防机制 |
4.加强国际司法协助领域的深度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研究 ——以“百名红通人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职务经济犯罪 |
2.1.2 境外追逃追赃 |
2.1.3 追逃追赃合作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习近平反腐倡廉思想 |
2.2.2 合作治理理论 |
2.2.3 理论的应用 |
第3章 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现状 |
3.1 “百名红通人员”追逃追赃概况 |
3.1.1 “百名红通人员”到案以及处理概况 |
3.1.2 “百名红通人员”典型案例分析 |
3.2 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现状 |
3.2.1 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共识现状 |
3.2.2 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机制现状 |
3.2.3 境外追逃追赃国内合作机制现状 |
3.2.4 境外追逃追赃信息共享合作现状 |
第4章 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的困境 |
4.1 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机制问题 |
4.1.1 国际司法合作机制衔接不畅 |
4.1.2 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力度不够 |
4.2 追逃追赃国内合作机制问题 |
4.2.1 追逃追赃合作管理机制不健全 |
4.2.2 追逃追赃合作工作机制不健全 |
4.2.3 追逃追赃合作参与机制不健全 |
4.3 追逃追赃信息合作机制问题 |
4.3.1 信息数据库建设力度不够 |
4.3.2 信息数据共享力度不够 |
第5章 国外职务经济犯罪追逃追赃合作经验借鉴 |
5.1 国外追逃追赃合作成功案例 |
5.1.1 秘鲁靶向定位追逃成功经验 |
5.1.2 尼日利亚全球追赃成功案例 |
5.2 丹麦等国追逃追赃合作经验借鉴 |
5.2.1 丹麦追逃防逃追赃合作体制建设 |
5.2.2 韩国打击职务经济犯罪追逃追赃合作治理经验 |
5.2.3 新加坡境外追逃追赃合作经验 |
5.3 国外职务经济犯罪追逃追赃合作经验借鉴 |
第6章 完善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对策和建议 |
6.1 建立健全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机制 |
6.1.1 完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 |
6.1.2 完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执法合作 |
6.2 建立健全国内追逃追赃合作机制 |
6.2.1 完善职务人员外逃防范机制 |
6.2.2 建立全民廉洁教育机制 |
6.2.3 加强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 |
6.3 建立健全追逃追赃信息合作机制 |
6.3.1 加大信息数据库平台建设力度 |
6.3.2 加大网络信息数据共享力度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构建“三不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基本概念阐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三不腐”机制的理论源泉和文明成果借鉴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中的反腐败思想 |
二、列宁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理论中的反腐败思想 |
第二节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廉政思想借鉴 |
一、以廉治国理政 |
二、以廉选吏治吏 |
三、以廉修身为官 |
第三节 国际反腐败文明成果借鉴 |
一、注重道德教育和职业保障 |
二、坚持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
三、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一、坚持从思想上建设党 |
二、严肃党的纪律 |
三、重视民主监督 |
第二节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一、集中开展思想教育和惩治腐败 |
二、探索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 |
一、始终坚持教育为主 |
二、着力强化制度建设 |
三、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
四、保持惩治腐败力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时代“三不腐”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
第一节 “三不腐”机制的提出及其必然性 |
一、“三不腐”机制的提出过程 |
二、“三不腐”机制提出的必然性 |
第二节 构建“三不腐”机制的实践进程 |
一、构建不敢腐机制的主要实践 |
二、构建不能腐机制的主要实践 |
三、构建不想腐机制的主要实践 |
第三节 “三不腐”机制的深刻内涵 |
一、“三不腐”机制的基本内容 |
二、“三不腐”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三不腐”机制的实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构建“三不腐”机制的成效和经验 |
第一节 构建“三不腐”机制的显着成效 |
一、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
二、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 |
三、人民群众信任支持提升 |
四、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 |
五、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 |
第二节 构建“三不腐”机制的重要经验 |
一、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 |
二、政治统领和全面推进相统一 |
三、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融合 |
四、抓住少数和管住多数相并重 |
五、自我革命和加强监督相协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面临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腐败存量和腐败增量并存 |
二、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还未严丝合缝 |
三、涵养自律意识的土壤尚未完全厚植 |
第二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面临问题的影响因素 |
一、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复杂 |
二、党自身结构变化带来多重影响 |
三、党内政治生态改善存在薄弱环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考量 |
第一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价值导向 |
一、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题中之义 |
二、实现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 |
三、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 |
四、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根本要求 |
第二节 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基本考量 |
一、传承经验和改革创新有机结合 |
二、重点突破和集成联动齐头并进 |
三、内在活力和外部动力同向发力 |
四、常态效能和长效机制并驾齐驱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新时代深化构建“三不腐”机制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健全三大运行机制 |
一、强化以惩治震慑为重点的惩戒机制 |
二、健全以监督制约为重点的预防机制 |
三、完善以教育引导为重点的自律机制 |
第二节 强化制度和责任保障机制 |
一、持续强化制度保障机制 |
二、严格落实责任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作用 |
一、始终坚守政治机关定位 |
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打造一支纪检监察铁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与创新 |
1.4.1 重点和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与特色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腐败的概念界定 |
2.1.2 合作及国际合作的概念界定 |
2.1.3 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概念界定 |
2.2 关于反腐败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反腐败思想 |
2.2.2 列宁的反腐败思想 |
2.2.3 中国共产党人的反腐败思想 |
2.3 关于国际合作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 |
2.3.2 西方制度合作论 |
2.3.3 外部性理论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探索 |
3.1 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动因分析 |
3.1.1 推进国内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 |
3.1.2 治理腐败负外部效应的必要举措 |
3.1.3 提高参与全球治理能力的战略选择 |
3.2 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举措 |
3.2.1 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务实合作 |
3.2.2 推动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 |
3.2.3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理论研究 |
3.3 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的成效 |
3.3.1 追逃追赃成果显着 |
3.3.2 新增外逃人员逐年下降 |
3.3.3 合作协定数量稳步增长 |
3.4 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经验总结 |
3.4.1 求同存异凝聚共识 |
3.4.2 法治反腐共商共治 |
3.4.3 多向合作实现共赢 |
第四章 中国进一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 |
4.1 反腐败国际合作环境有待优化 |
4.1.1 中外政治制度存在差异 |
4.1.2 各国反腐合作理念仍待协调 |
4.1.3 国际视野中的中国反腐形象有待改善 |
4.2 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
4.2.1 合作配套国内法建设滞后 |
4.2.2 引渡条约缔约结构失衡 |
4.2.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约束有限 |
4.3 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有待完善 |
4.3.1 跨国腐败预防及监测机制建设缓慢 |
4.3.2 反腐败信息数据交流机制运行不畅 |
4.3.3 腐败资产追回及返还机制有待健全 |
4.4 反腐败国际合作技术能力有待增强 |
4.4.1 工作队伍国际化程度有待提升 |
4.4.2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有待加强 |
第五章 中国进一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对策探讨 |
5.1 优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环境 |
5.1.1 创新反腐败国际合作理念 |
5.1.2 保持国内高压反腐不松劲 |
5.1.3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5.2 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建设 |
5.2.1 加快制定国际合作配套国内法 |
5.2.2 加强与国际法律体系衔接互动 |
5.2.3 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规则制定实施 |
5.3 完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
5.3.1 以“一带一路”为基础开展金融监督 |
5.3.2 构建腐败资产分享及返还机制 |
5.4 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多元互动 |
5.4.1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反腐合作 |
5.4.2 做实中国特色廉洁文化建设与传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演进 |
2.1 萌芽初始阶段 |
2.2 初步形成阶段 |
2.3 大发展阶段 |
2.4 评析 |
第3章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
3.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 |
3.2 制度的完善 |
3.3 制度评析 |
第4章 欧洲联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
4.1 文件的发布与相关立法 |
4.2 机构的建立 |
4.3 制度评析 |
第5章 亚太经济与合作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
5.1 文件的发布与相关立法 |
5.2 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
5.3 制度评析 |
第6章 美洲国家组织与非洲联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
6.1 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 |
6.2 非洲联盟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 |
第7章 联合国反腐败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
7.1 文件的发布与相关立法 |
7.2 实施机制 |
7.3 制度的完善 |
7.4 评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反腐全球化——写在各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际(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反腐与廉政的国际合作:过程、逻辑与展望[J]. 孙灿.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D]. 王艳卓. 吉林大学, 2020(01)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一带一路”语境下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研究[D]. 李冰清. 外交学院, 2020(08)
- [5]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D]. 杨尧. 西北大学, 2020(09)
- [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D]. 宋艺萍. 辽宁大学, 2020(01)
- [7]我国职务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研究 ——以“百名红通人员”为例[D]. 蒋强.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8]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构建“三不腐”机制研究[D]. 薛韡.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9]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D]. 陆奕君. 江南大学, 2019(05)
- [10]政府间国际组织反腐败法律制度演变研究[D]. 李腾飞. 湖南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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