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9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69号(论文文献综述)

李岩[1](2020)在《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文中指出不平等条约是近代中国关税法的重要渊源。片面协定税则和外籍税务司制度皆源自于不平等条约。两次鸦片战争终结了大清帝国的闭关政策,总理衙门的设立使条约制度成为中国政体的特殊部分,中国的主权在这里不是被消灭,而是被列强的主权所掩盖或取代。在近代条约体制中,中国海关不能自主,海关行政管理权旁落、税款保管权被劫夺,关税税则的制订权受限,关税自主不能实现。而英国、美国和日本在中国海关权力争夺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你争我夺,彼此倾轧、相互妥协,随着各国实力的消长,轮流坐庄,谁控制了中国海关,谁就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相应地,关税自主则是中国近代各时期政府一直努力实现之目标。海关是中外关系的矛盾的焦点,在中国近代条约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从国际关系演变对关税法影响的视角研究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更能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其中所承载的内涵和历史意义。研究中国近代海关,绕不过去的一个重要人物是英籍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他是清末新关的实际建立者,他担任大清帝国海关总税务司长达48年之久。赫德通过其直属上司总理衙门的王公大臣们操纵控制中国内政外交,把外籍总税务司领导的海关打造成清政府所倚重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把中国海关变成了英国对华关系的基石和英国控制下的平衡各“有约国”利益的“国际官厅”。清末虽然采取了一些新政,以削弱总税务司对海关的行政控制权,但尚未产生实际效果,满清王朝就已覆亡,而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则为之后的政府所承认,外籍税务司制度没有变,中国海关依然被操控在列强手中。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政府遗留下来的不平等条约,中国依然受不平等条约体制束缚和荼毒。海关在英籍总税务司安哥联的把持下,趁革命之乱,夺取了关税税款的保管权和支配权,通过经理外债赔款和内债,操控着中国的财政大权,税务处形同虚设,海关监督权力进一步萎缩。总税务司安哥联只听命于英国政府和外国公使团,俨然中国政府的“太上皇”。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受协约国给予中国大国地位、延迟5年支付庚子赔款及修订海关税则之诱使,中国加入协约国参战,并借机废除与德奥的不平等条约,停付该两国债赔款,开始尝试以外交手段积极争取国权。战后,以顾维钧为代表的外交家,通过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提出中国关税自主的主张,结果不尽如人意。但随着国际情势变迁,各国与中国贸易情况的消长,英、美、日之间对中国税则修订的态度也有所变化。中国通过与列强集体谈判无法取得实际效果,逐渐改变为各个击破策略,通过开创个例,突破条约体制之限制。利用战胜国身份与战败国德国重新订立协约,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为消除片面协定关税税则打开了的缺口。废除中比条约,开创自主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先例,显示了中国关税自主之决心,冲击了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国南北政府相继宣布开征二五附税及随之发生的罢免总税务司安哥联事件,实乃中国通过外交无法获取真正关税自主后而采取的内政自主之行为。中国开始努力冲破协定关税之束缚,使之成为关税自主之坚决行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维护其本身的统治利益,积极开展了争取关税自主的外交活动,先后与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关税新约,废除了自1843年以来受不平等条约束缚的片面协定税则,中国享有关税自主权得到列强条约承认。同时,财政部下设关务署管理海关,进行了关制改革,外籍税务司受其辖制,实行华洋员平等原则,注重培养提拔本国税务人才。设立了国定税则委员会并在1929-1934年四次自主颁布实施了国定税则,突破了被约束长达80余年的“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中国和外国的关税水准差距有所缩小,中国的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裁撤了实施长达70余年的厘金、子口税等内地税,促进了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这些成就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关税主权已经完全收回。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为英、美、日等列强所承认,是其与帝国主义相勾结相妥协的结果。作为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新的代理人,南京国民政府并没有也不能够彻底地完全地实现关税自主。尽管其制定并施行了所谓国定税则,却并未能真正摆脱帝国主义列强所施加的影响,表面上帝国主义者放弃控制中国关税的特权,但实际上中国关税税则的制订、税率的变动仍受英、美、日等国约束,以致于无力制止帝国主义的商品倾销,不能为民族工业提供充分保护。外籍税务司制度被保留下来,领事裁判权以及其他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特权也未完全被废除。“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失守;“七七”事变后,华北失守。蒋介石对日本的侵略采取不抵抗主义,一面向日本妥协屈从,一面争取国际援助,企图借助英美的力量来阻止日本,而英美则妄想日本牵制苏联抵制中共,对日采取放任纵容的绥靖政策,导致南京国民政府孤立无援,从淞沪协定、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一路退让至重庆陪都。日本实施以战养战的战略,在日占区扶持操纵伪政权,掠夺中国资源,逐步由中国东北向南推进,妄图蚕食吞并中国,称霸远东。先后策划建立了伪满洲国、北京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维新政权和南京伪国民政府,以华制华,劫夺了东北海关、华北海关、江海关以及日占区的所有海关,控制了相应的海关行政权、关税保管和支配权。英籍总税务司梅乐和宣称“总税务司之职权,系中国政府所授予,而非得自条约”,并要求各关税务司“服从政府命令,不受外力之干涉;且绝对不干涉关余”。一方面要“恢复中国在关政上之主权”,另一方面要“维护海关现行制度”。而在日本劫夺中国海关的过程中,他选择坚决维护海关现行制度,不听政府“关闭该关,另行设关”的指令,不惜牺牲中国海关行政主权和税款保管权来维护其外籍税务司统治下的海关行政的表面完整,以期英国继续把持中国海关。为此,他积极协助其母国英国与日本妥协谈判,促使英日两国签订了没有中国参加的《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并对这一非法协定给予坚决的执行,承认日本对关税税款的保管权,将税款存入日本正金银行,实行低税率税则,将该协定的适用扩大至整个日占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人将总税务司梅乐和拘捕关押,英美籍税务司全部被解职。汪伪政权任命日本人岸本广吉(Kishimoto Hirokichi)为总税务司。英国和英籍总税务司可谓姑息养奸,日本人终于如愿以偿把持了整个日占区的中国海关。此后,伪海关总税务司署大量雇佣日籍关员、任命日籍税务司,日文也取代英文成为海关公文语言。为了“以战养战”,支持日军和汪伪政权,海关开征转口税,以伪钞来征收海关税款,大肆走私、倾销日货,致使中国经济损失巨大。面对日占区海关被日本全面劫夺,沿海被日军封锁的窘境,国民政府在重庆重新组建了的总税务司署,开辟新的贸易线路,建立多个内地海关,加强缉私,开征战时消费税,通过实施《公库法》收回海关税款保管权,停付外债赔款,努力开源节流,以维持战时经济。抗战胜利后,日籍人员全部离职,国民政府全面接管日占区海关,裁撤改组内地海关,任命一批中国人为海关税务司。国民政府恢复执行《1934年进出口税则》,实施货币兑换,加强外汇和贸易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走私,重新收回了关税主权。东北海关、华北海关、江海关以及原日占区的海关被一一收回,但大连关成为例外。为了让苏联参加对日作战,苏、美、英三国无视中国政府秘密签订《雅尔塔协定》。之后美国主动劝诱中国政府与苏联谈判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相关附件,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苏军进驻大连港后,美国并未获得“门户开放、商业机会均等”的待遇,国民政府几经交涉也未能收回大连海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全国各地海关最终都被人民政权接管,并被改造成为真正自主的海关。太平洋战争后,美国将中国纳入战后其领导的世界秩序战略格局中,并将中国定位为盟友,以维持远东秩序,维护美国在远东的利益。抗战初期,为鼓舞反法西斯士气,提升中国大国地位,美国联合英国共同放弃在中国的特权,订立中美新约和中英新约以实现对华平等。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与国民政府再签《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以表面上的平等遮盖实际的不平等。美国取代日本,独占中国市场,倾销其商品,变中国为其殖民地。随着英日退出中国海关,美国人接过海关大权,为美国商品的倾销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迎合美国,满足美国的利益期望,中国被裹挟入美国倡导的自由贸易体系,参加关税减让谈判。中国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依据关税减让表对1934年进口税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协定税率和国定税率并存的复式税则。但是该税则并没有对中国工商业产生保护作用,反而有利于美国商品的流入,导致美国商品独占了中国市场,中国连年巨额入超。从1840年至1949年,百余年来,关税自主一直是中国努力实现的目标。从清末实施新政缩小海关权力,设立税务处改变海关隶属关系开始,到北洋政府通过国际会议力争自主,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制订国定税则的努力,到底是什么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深究之,发现乃是不平等条约体制。不彻底废除不平等条约就不能真正实现关税自主。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和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的消长,列强之间对中国海关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其目的都是为了操控海关,进而把握中国的经济命脉,实现其本国利益最大化。而他们所采用的无疑都是不平等条约这一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工具。而中国近代各个时期的政府因不能与帝国主义列强彻底决裂,因而无法真正实现关税完全自主这一目标。尽管如此,我们也并不能否定中国近代以来为争取关税自主而付出的种种努力和取得的进步。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的丧失与收回的过程也是中国被动卷入国际贸易体系的过程。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关税法深受其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不能按照本国设想的理想状态演进和发展。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国家间的竞争随着全球化的深化更加激烈,贸易战亦愈演愈烈。当前,在美国对我国实施关税战,世界贸易组织停摆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再次重申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立场。中国近代受片面协定关税之害至深,当以史为戒。在关税自主的今天,中国积极主动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系,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必将始终坚持平等互惠之国际法原则,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维护开放、公平自由贸易秩序的重要力量。

李晓艺[2](2020)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加入WTO近20年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并出现多重深刻演变。新的贸易限制和日益紧张的贸易关系加剧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贸易便利化协定(TFA)》作为经济时代的产物,它的生效和实施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竞争,使各国利益能够暂时协调,共同发展。我国作为首批接受TFA的国家,在建立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贸易环境方面,我国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履行世贸组织TFA义务,在各地建立工作机制,配套改革措施,使通关便利化领域取得重大进步。TFA是我国进行口岸综合治理和无纸化通关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托,因此有必要研究TFA的实施现状,缕清实施中的问题并给出充分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建议,以助推跨境贸易的自由流通,在实现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提高我国贸易竞争力。本文以《贸易便利化协定》文本为基本框架,除绪论外,共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TFA作基本分析,将TFA内容与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相结合,划分为四大原则、六大规则与八项具体实施措施,厘清了TFA文本体现的WTO原则,分析了TFA涉及的相关制度,同时梳理了中国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成员及我国的实施状况。首先介绍TFA在WTO成员范围内的整体实施情况及实施的共同困难,接着对标TFA各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具体要求标准,对中国实施各项措施所进行的改革作出对比并评价。第三部分指出了中国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关键问题。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对TFA的实施程度较高,但在跨境电子商务措施、口岸通关协同以及海关合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小差距。文章第四部分提出,未来中国应当在这些措施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即及时修改配套法律,做好应对涉及TFA争端的准备;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配套可操作性规则;优化海关工作管理机制及深化海关合作等。期待早日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促进跨境要素的便利流通。

孙家丰[3](2020)在《“包裹里的税收”:近代邮包税研究(1903-1931)》文中认为中国的邮递系统源远流长,当周之时,即有官邮,号为“邮置”,步传、马传递送简书。此后历代封建王朝为加强统治起见,对于邮驿通信都十分重视。在明清时期还出现了专门服务于民间的通信机构——民信局,它寄递邮件、包裹、汇兑,以商业行庄为主要服务对象,收费也相对低廉,对于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邮递,都无法适应近代以来中国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内外的发展需求。因对外条约的承诺,由海关兼办的邮政,成为近代中国邮政制度的滥觞。海关创设的邮政在全国渐次推广,但是由于邮政包裹运输的特性——邮政局中所寄送的物件往往是小量的贵重品或奢侈品等,所以在普通税关中每易漏税,严重损害了地方厘金局卡的利益,双方之间矛盾日益加剧。赫德领导的海关,为了避免因与地方势力冲突导致海关对邮政的掌控而减弱,主动制定了包裹税条例,来对海关和地方厘金局卡的权益进行划分。民国肇建之后,各省的邮包业务越加发达,邮包税也成为各省关注的焦点。以甘肃邮包税创设为契机,邮包税开始逐渐在全国不少省份内推广。但是由于此时中央政府并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各省的邮包税设计各行其是。北洋后期,一些省份开始和海关进行谈判,将海关代征的邮包厘金权力收回,设局自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作为“厘金变相”的邮包税本应成为裁厘的对象,但是由于财政的需求,竟然摇身一变划出厘金范畴,成为一种“良好之新税”,并收归财政部,在全国推广开来。直到1930年,由于交通部、各商业团体、各邮务公会的极力提议,再加上国民政府创建统税作为弥补厘金裁撤后的损失以及关税自主后税率的提升,关税收入的极大增加,自1931年1月1日起,厘金制度才被明令裁撤,邮包税也因重新划入厘金范畴,终被加以取缔。邮包税制度变迁的背后,是复杂社会关系的交织与互动,这种互动经常以博弈和妥协的形式表现出来。不管是邮包税推广全国时期,邮包税与产销税、认捐包括二五内地税之间的冲突,还是邮包税被明令裁撤后,西南、西北各省对于中央政令的消极抵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既有中央与地方利益上的纠葛和权限的划分,也有因共同目标——“剿匪”而作出的妥协退让。

冯晓鹏[4](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农业农村部[5](2019)在《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9年5月21日(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农业部[6](20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55号》文中指出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8年3月16日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3月1日)一、农业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农业部[7](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3号》文中指出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6年8月18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 6年7月31日)农业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申海平[8](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王岩[9](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质检总局[10](2015)在《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中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69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69号(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近代关税自主权的沦丧
    第一节 不平等条约是近代关税法的重要渊源
        一、片面协定关税由来
        (一)税率协定
        (二)税则修订内容和修订期限协定
        二、关税成为债赔担保
        三、剥夺清政府国内征税主权
    第二节 外籍税务司制度及清末新关的建立与扩张
        一、外籍税务司制度溯源
        二、清末新关的建立
        三、海关权力的不断扩张及影响力的扩大
        四、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身份定位
        (一)英国殖民政策的执行者和大清总理衙门的雇员
        (二)清政府统治的维护者和列强利益的协调人
        五、海关性质的改变
    第三节 清末削弱海关权力的新政
        一、缩小海关业务范围
        二、改革海关行政隶属机关
        三、培养本国海关人才
    小结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收回海关自主权的努力
    第一节 税款管理权的旁落及海关监督权力的削弱
        一、税款管理权的旁落和财政权的被控制
        (一)海关税款管理权的旁落
        (二)总税务司成为北洋政府之财政总管
        二、海关监督的权力被削弱
    第二节 在列强利益争夺的夹缝中争取关税主权的外交努力
        一、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关税自主的主张
        二、华盛顿会议及与中国相关的条约
        (一)《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的签订
        (二)《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的签订
    第三节 海关税则的修订
        一、1917 年近代第一个《国定进口税则条例》
        二、以参战换来的1919年进口税则
        三、华盛顿会议后的1922年进口税则
        四、1925年关税特别会议与税则修订
    第四节 关税自主之坚决行动
        一、废除不平等条约
        (一)中国近代签订的第一个国际平等条约
        (二)废除中比条约
        二、争取关余与自主征收附加税
        (一)南方政府争取关余和征收附加税行动
        (二)北京政府自主征收附加税
        三、罢免安格联
    小结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税自主进程
    第一节 由革命外交向妥协外交异变
        一、英、日、美对武汉国民政府外交试探
        二、英、日、美对南京政府扶蒋抑共政策
    第二节 关税新约运动
        一、中美关税新约
        二、中英关税新约
        三、中日关税协定
    第三节 关务署的设立及关制改革
        一、关务署的设立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二、外籍总税务司制的保留及对总税务司权力的限制
        三、关制改革
        (一)改革海关用人制度
        (二)规范关税税款保管
    第四节 国定税则委员会与关税税则
        一、国定税则委员会
        二、国定关税税则
        (一)1929年进口税则
        (二)1931年进出口税则
        (三)1933年进口税则
        (四)1934年进出口税则
    小结
第四章 日本对海关之劫夺及国民政府关税对策
    第一节 英美对日采取绥靖政策
    第二节 梅乐和的妥协方针及日本对中国海关的劫夺
        一、英籍总税务司梅乐和所奉行的方针
        二、日本对中国海关的劫夺
        (一)伪满洲国的建立和日本对东北海关的劫夺
        (二)华北伪政府的设立和日本对华北海关的劫夺
        (三)《英日关于中国海关协定》的签订与江海关的“易帜”
    第三节 汪伪政权的建立和日本对日占区海关的控制
        一、汪伪政权的建立与中国关税收入
        二、日本通过汪伪政权加强对日占区海关的控制
        (一)日籍税务司取代英美籍税务司
        (二)海关税款以伪钞征收
        (三)在日占区征转口税
        (四)日占区关税政策服务于日本“以战养战”侵略策略
    第四节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之关税对策
        一、重组总税务司署与撤销海关监督
        二、设立新关与开辟新的贸易路线
        三、开征战时消费税
        四、加强缉私
        五、收回海关税款保管权
        六、停付外债赔款
    第五节 抗战胜利后海关主权的收回
        一、国民政府全面接管海关
        (一)东北海关的接管与恢复
        (二)华北海关的接管与恢复
        (三)江海关的接管和总税务司署的回迁
        (四)内地、沿海海关的接收、恢复、裁撤和改组
        二、《雅尔塔协议》与大连海关
    小结
第五章 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体系中的中国关税减让
    第一节 “平等互惠”关系的建立
        一、订立平等新约
        (一)《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的签订
        (二)《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的签订
        二、《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的关税条款
    第二节 美籍总税务司把控中国海关
        一、美籍总税务司的任命
        二、李度领导下的海关
    第三节 中国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则的修订
        一、中国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动因
        二、中国关税减让指导思想与谈判策略
        三、中国所做的关税减让
        四、实施关税减让对中国的影响
        (一)1948年税则全面修订
        (二)实施减让税率的后果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2)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的研究意义
        1.1.1 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
        1.1.2 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课题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课题的创新点
第2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一般分析
    2.1 贸易便利化的内涵
    2.2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产生背景
    2.3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本原则
        2.3.1 透明度原则
        2.3.2 非歧视原则
        2.3.3 自由贸易原则
        2.3.4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2.4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相关制度
        2.4.1 贸易便利化措施分类
        2.4.2 《贸易便利化协定》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2.5 我国贸易便利化领域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2.5.1 国际条约签订现状
        2.5.2 国内法律制度现状
第3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状况
    3.1 《贸易便利化协定》在WTO成员国的实施
        3.1.1 《贸易便利化协定》整体实施情况
        3.1.2 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措施的实施情况
        3.1.3 《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共同困境
    3.2 我国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报情况
    3.3 我国实施程度较高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3.3.1 透明化措施基本符合TFA的要求
        3.3.2 过境自由措施的实施相对完善
        3.3.3 货物通关手续与规费方面的调整符合TFA要求
        3.3.4 机构安排措施完成TFA的承诺
    3.4 我国存在实施差距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4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我国实施存在的问题
    4.1 海关合作不成体系
        4.1.1 信息交换范围模糊
        4.1.2 区域贸易协定中缺乏海关合作条款
    4.2 跨境电商领域贸易便利化规则缺位
        4.2.1 我国自贸区跨境电商重点案例简析
        4.2.2 跨境电商监管领域立法滞后
        4.2.3 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与TFA要求相差甚远
    4.3 口岸通关协同机制不健全
        4.3.1 阻碍口岸通关协同发展的原因
        4.3.2 口岸通关利益相关方协同的必要性论证
    4.4 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发生的WTO争端增多
第5章 对我国充分实施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建议
    5.1 完善现代化海关法律制度
        5.1.1 健全海关执法中的主动披露制度
        5.1.2 加快建成体系化的海关合作模式
    5.2 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
        5.2.1 充分利用WCO《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
        5.2.2 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法律框架
        5.2.3 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规范化发展
    5.3 优化当前口岸通关协同机制
        5.3.1 提高口岸通关协同政策的法律地位
        5.3.2 提升海关信息化领域管理水平
        5.3.3 实施口岸通关全方位协同监管
    5.4 做好应对涉及《贸易便利化协定》争端的准备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3)“包裹里的税收”:近代邮包税研究(1903-193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二、研究回顾
        (一) 厘金的研究
        (二) 邮政的研究
        (三) 研究状况评述
    三、研究方法、视角及相关界定
        (一) 研究方法
        (二) 研究视角
        (三) 相关界定
    四、重难点及创新点
第一章 厘金、邮政与海关:邮包税的诞生与其制度运行背景
    第一节 邮包税的开征背景
        一、“无物不征”的厘金
        二、近代邮政的发展
        三、防杜偷漏:邮政与税收的关联
    第二节 邮包税征收的制度化
        一、邮包税的制度设计
        二、海关邮包税、子口税与邮包税的关系考辩
        三、海关对邮包税的复杂态度
第二章 渐次推广:北洋政府时期邮包税的演化
    第一节 北洋政府前期邮包税的推广与比较
        一、“国税漏卮”、“复业善后”与甘肃邮包税的创制
        二、各地邮包税的开征及其比较
    第二节 北洋政府后期邮包税的扩张与分析
        一、设局自办与海关、客邮的交涉
        二、邮包税和铁路火车捐:两种运输方式承载的厘金制分析
第三章 收归部办: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邮包税的国税化
    第一节 出尔反尔:邮包税由裁到收归部办
        一、不断推进的裁厘活动
        二、全国财政会议上官方的定调:“非通过税,与厘金不同”
        三、社会各方的反映
    第二节 财政部的制度安排与地方实效窥探
        一、邮包税局的组织及其法规章程
        二、全国邮包税总局对地方分局的管理控制
        三、实效对比:天津邮包税的成功与东三省邮包税的旋起旋灭
第四章 利益纠葛:邮包税实行中的各种困境
    第一节 税与税之间的冲突
        一、江苏邮包税与产销税之间的矛盾
        二、浙江邮包税与丝绸认捐之间的交涉
        三、邮包税与二五内地税以及统税的瓜葛
    第二节 来自民间的抗议
        一、国货与免税
        二、商业团体的抗争
    第三节 邮包税演进中的自身流弊
第五章 裁撤厘金:邮包税的裁撤及其后续
    第一节 裁撤厘金背景下各方的呼吁
        一、交通部的推动
        二、商业团体的努力
        三、邮务工会的请求
    第二节 邮包税裁撤后的后续考察
        一、西南、西北地方政府的顽强抵抗
        二、邮资费用是否因邮包税裁废而变化
        三、邮包税局对包裹的查验功能谁来弥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五、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
        (二)案例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六、创新与不足
        (一)本文的创新
        (二)本文的不足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一、三类企业形态
        二、双向货物流向
        三、两种交易性质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三、建构应急机制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三、代购转型建议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八、其他义务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六、其他义务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结论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5)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
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8)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四、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参考文献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9)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五、案例汇纂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四、平等保护原则
        五、正当程序原则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参考文献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后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69号(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D]. 李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研究[D]. 李晓艺.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包裹里的税收”:近代邮包税研究(1903-1931)[D]. 孙家丰.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5]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J].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9(06)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55号[J].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8(04)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3号[J].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016(09)
  • [8]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J].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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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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